因这事,致邻居2人身亡!他们被判赔近百万!

因这事,致邻居2人身亡!他们被判赔近百万!
2024年11月27日 18:16 江苏新闻

今天(11月27日)

“电瓶车29楼充电起火致两邻居身亡”

话题冲上热搜

近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

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一审判决车主夫妇

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3万余元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详情如下

电瓶车入户充电引火灾

同楼层2人不幸死亡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家人居住在某小区的29层。2020年4月,周女士通过网购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作为代步工具,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电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电。

△资料图

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再次将电瓶车推至家中阳台充电,随后返回卧室休息。不料,次日凌晨4时许,周女士与其丈夫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迅速叫醒家人下楼逃离,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周围邻居发现火情后也纷纷逃离。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到场,将火势扑灭。然而,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调查,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周女士被处警民警查获。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作为受害人之一,桂女士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和杨先生夫妇、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围绕赔偿事宜展开了激烈辩论。桂女士家属认为,周女士将电瓶车置于室内充电,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杨先生作为其配偶在家庭共同财产管理上存在疏忽,而物业公司管理缺位、处置不力,因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周女士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和损失,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杨先生坚称,电瓶车系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占有使用,自己从未使用过电瓶车,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非其过错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资料图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电瓶车充电导致火灾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周女士因过失导致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7万余元,2023年11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火灾事故通报内容显示,火灾初期,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未能及时启动相关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现场浓烟迅速蔓延至整层楼。

法官认为,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某物业江北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其分公司的赔偿负补充责任。

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因桂女士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判决由周女士、杨先生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已垫付的部分,杨先生还应赔偿91万余元,周女士、杨先生连带赔偿1.7万余元;某物业江北分公司则还应赔偿36万余元,物业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电动自行车火灾到底有多可怕?

夺命可能只需几十秒

这些画面,触目惊心

↓↓↓

▲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瞬间爆燃
▲店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
▲店铺二楼露台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
▲店铺后厨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燃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充电爆燃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充电爆燃

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要不得!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从南京警方了解到

2024年8月份以来

南京警方对11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

和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共行政拘留10人,行政警告1人

8月2日凌晨1时许,市民杨某在栖霞区龙潭街道一小区单元楼下,使用插线板从2楼拉线至1楼空旷处对其电动自行车充电,因电池短路着火,烧毁电动车,并波及附近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部分损毁。民警对杨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二日处罚。

火灾现场

8月6日9时许,市民张某在栖霞区马群街道某小区一住宅楼的楼梯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台洗衣机烧毁。火灾波及楼上住户,造成居民成某面部及双上臂二度烧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

火灾现场

10月15日凌晨1时许,玄武区红山路某花园小区3栋旁一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失火,过火面积达8平方米,烧毁13辆电动自行车。经查,该小区业主谭某于前日晚7时许,将自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该小区自行车充电车棚充电,次日凌晨 1 时许电池发生故障引起火灾。民警对谭某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火灾现场

10月11日15时40分许,六合区雄州街道某综合楼在做楼顶防水施工(沥青铺垫)时,不慎将楼顶简易棚引燃,过火面积约10个平方米。经查,系李某、曾某、吴某等3人违章动火作业而引发。民警对3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请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飞线充电”;

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车辆;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居民楼入户充电;

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陈渝娜

  综合| 法治日报 第1眼TV

  编辑| 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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