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趋严 更能净化资本市场 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趋严 更能净化资本市场 保护投资者利益
2021年06月22日 13:49 莫开伟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6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刚刚发布的《规定》是证监会进一步整治资本市场乱象的重要举措,彰显了证监会从严治市、遏制资本市场各种乱象、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确保中国资本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坚强决心。这也是全国人民的心愿,相信广大投资者都会为证监会颁布的新《规定》点赞。

纵观此次证监会颁布的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具有不少的亮点,主要是确立了具体的修订内容,使新《规定》在禁入上能够分门类别,法律条款更加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对8大违规违法行为实行终身禁入的惩罚,无论禁入范围还是禁入的严厉程度,都是原《规定》无法比拟的,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严厉性、强制性、高成本性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是我国证券监管领域的一次历史性标志事件;从此之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从业者实施违规违法经营操作行为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惩处依据,将对推动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明确了证券经营违规违法行为禁入的类型,使证券监管机构能够对号入座,实施精确监管,消除了过去对禁入监管存在的模棱两可、甚至是无所适从监管现象,更能有效遏制监管机构的主观人为操作以及监管权利寻租空间,有利规范监管秩序,使所有证券从业者都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始终恪守证券从业职业操守,共同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目前看来,新颁布的《规定》体现了三方面监管优势或展现了三大监管亮点: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为监管提供了风向标。将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严格划线,且交易类禁入属于新增措施,使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对禁入进行准确画像,能有效避免过去证券监管机构在实施两类禁入监管中出现打乱仗的现象,能大大提高证券机构监管效能,让全国民众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满意。

其次,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为监管提供了准确尺度。即对交易类禁入设置了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尽快发挥监管功能,消除负面振荡。而且,新《规定》做好了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消除了监管执法生搬硬套行为,使监管部门执法能够实现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再次,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使监管能够精确有力。新颁布的《规定》能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尤其,新《规定》将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等8大情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如此使得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使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中能够更加稳、准、狠地对证券从业者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提高违规违法经营成本,也能够极大地增强新《规定》的法律威慑力,让所有证券从业者尤其是董监高们对证券法规心存敬畏之心,有利净化证券市场生态。

总之,新颁布的《规定》使原《规定》体现的监管“零容忍”精神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更能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尤其,市场禁入已覆盖了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极大地提高了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作用,使未来证券市场监管更加顺畅,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将“严监管”的证券监管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从根本上净化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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