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

“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
2021年09月28日 07:00 莫开伟

作者谢军系金融学博士

商家要求用户“刷脸”,不能再任性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廓清了边界。纵观全文,该解释不仅有公正至上的高雅追求,也有肯定技术效率的接地气诉求。

那么,人脸识别技术哪里可以用,又该怎么用?解释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刷脸”不得强制为之;小区物业验证业主出入,也不得将强制“刷脸”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的,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索取个人信息,非必要不得为之……针对人脸识别技术任性而为的现实痛点、维权难点,司法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重要关切和维权呼声。

可以说,该解释的出台,是应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及时雨”。科技的进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而在技术裹挟侵权的时下,先是杭州市民郭兵起诉野生动物园滥用刷脸技术,再是法学教授劳东燕怒怼自家小区“不刷脸不让进小区”主张,一些售楼处(商家),用人脸识别摄像头窃取顾客的人脸信息,进行身份识别;有的商家对于消费者、路人的脸对顾客的人脸“不问自取”……有关人脸识别技术侵权乱象频发,让人们如何安放个人隐私、个人生物信息?既然社会公众捅破了人脸识别技术安全隐忧的窗户纸,有关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边界的问题,也是时候展开探讨了。

而该解释应运而生,为“人脸生物信息是人格权益客体应有之义”作了法律论断。今后,涉及人脸生物信息的相关权益,将不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围绕人脸识别技术任性使用常态化情形展开,该解释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确立了服务合同规则,细化了司法救济措施。何况,该解释的每项条款都有极强的现实指向,不仅为后续立法总结了经验,也为规范、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指引,从而降低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以司法捍卫“脸面”,力道恰好。不难预见,司法解释生效后,公民个人维护人脸信息权益有了指南,在具体行动上更能对靶心聚焦用力。而救济程序的清晰化、标准化,也让司法机关审判同类案件更具底气。

也要强调的是,在优先考量人的权益之时,司法解释也兼顾了技术效率。正因为如此,司法解释以列举形式,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场景范围进行了圈定。比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维护公共安全,为公共利益等“五类情形”,人脸识别技术是能够被强制应用的。法律边界的廓清,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侵权风险。而惩治侵权和鼓励创新的妥善处理,也有利于技术的规范应用与规范发展。正如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的:“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

其实,技术发展与技术安全是一场你追我赶的竞逐赛。而法律保护,却是技术安全的关键所在。人脸识别技术,亦是概莫能外。基于此,在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美好生活的图景展开中,法律保护不仅要跟上图景展开的速度,也要与技术图景施展良性互动。如此,人脸识别技术的手脚看似被制约了,而未来的路却“天宽地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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