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倒贷” 法院判决银行返还

银行员工违规“倒贷” 法院判决银行返还
2022年07月04日 07:00 莫开伟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年来,银行员工违规参与“倒贷”导致的被诉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倒贷”行为在客观上与银行活动有密切关系,加之银行员工参与其中,易使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发生混淆,即便银行与出借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银行员工参与其中且银行表面受益等,法院也可能认定员工违规“倒贷”属于职务行为,判令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剖析了银行“倒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防控风险的建议。

案例介绍 员工参与“倒贷”,银行被诉返还资金

A企业在某支行有3000万元贷款到期,贷款到期前A企业告知该支行无法筹集到还贷资金。为了收回此笔贷款,该支行主管信贷的领导电话通知客户经理宋某,要求帮助A企业联系过桥资金归还到期贷款。在银行客户经理宋某的联系和共同参与下,A企业与安某、薄某协商“倒贷”事宜。

由于安某、薄某对借款不放心,银行客户经理宋某表示保证借款百分之百没问题,用不了几天就能还上。安某、薄某要求将A企业在该支行办理贷款抵押的《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利证书》交由自己保管后,资金供需双方签订了《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银行客户经理宋某等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提交了对借款人因本次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保证连带责任的声明。《过桥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方又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客户经理宋某等为担保人。

在A企业从某支行再次办理贷款时,因该土地证已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涉嫌重复抵押(后查明,A企业连续多年使用假土地证在该支行进行贷款诈骗,另案处理),某支行以不能办理抵押为由,未能贷款给A企业,导致过桥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出借人。于是安某、薄某要求银行返还出借资金,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安某、薄某将某支行、客户经理宋某,连同A企业等一同告上法庭,请求银行、A企业等返还3000万元,并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客户经理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某支行的行为,此3000万元借款是为了偿还A企业的银行贷款,是为了银行的利益,故宋某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所在支行承担。经最高法最终裁定,银行对客户经理宋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A企业在安某、薄某处的借款300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

原因分析 内部管理不到位,贷款风险隐患突出

(一)“三查”不到位,违规“倒贷”风险隐患突出。贷款“三查”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倒贷”来说也不例外。但有的银行贷前调查不认真、不细致,甚至是走形式,对相应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贷款存在的问题等,埋下风险隐患。尤其是在“倒贷”时,一些银行机构往往疏于各环节审查,风险隐患突出。此案例中,A企业已连续4年使用假土地证进行贷款和“倒贷”,如果首贷时银行有一个环节能够严格把关,就不会出现贷款诈骗问题。退一步讲,如果“倒贷”时不麻痹大意,也能够及时发现贷款管理存在的漏洞,并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化解,避免更大损失。

(二)经营压力以及绩效考核的不科学,致使基层机构违规“倒贷”问题突出。目前,压降不良贷款,保持较高的信贷资产质量已成为基层行经营的重负,并且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考核在基层银行机构绩效考核中占有相当比重。一旦不良贷款余额增加、不良率上升,不仅基层员工收入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相关人员还将面临问责的压力,提职晋升也会受限。因此,“倒贷”已成为一些银行机构掩盖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

(三)员工管理不到位,一些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倒贷”需要外部资金的参与,由于一些借款企业很难找到大额资金,一些小贷公司及企业老板便盯上银行高管及客户经理,与银行员工勾结为企业提供高息“倒贷”资金从中获利。由于银行业务量巨大,很难监督每个员工的每一笔贷款,只能对整体业务设置监控流程,对信贷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同时,由于银行对一些员工行为失察,在内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有的银行员工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或出于绩效考核的压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违反员工管理规定,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

应对措施 加强贷款“三查”,强化员工管理

银行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杜绝“倒贷”风险的产生。

一是加强信贷全过程风险识别,杜绝违规“倒贷”。银行要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强化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监控,把好贷前调查关、贷时审查关、贷后检查关,确保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为贷款安全奠定基础。银行要充分利用好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加强对信贷信息的处理加工,为借款人精准画像,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企业到期贷款归还问题,监管部门已作出明确要求,银行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开展续贷、展期、重组等,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杜绝违规“倒贷”问题的发生,避免加大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完善绩效考核办法,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和银行经营管理需要,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设定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和权重。同时,要落实好尽职免责要求,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要予以免责,降低基层机构以及客户经理的信贷管理压力,提高其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通过各种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的,要予以严厉查处和问责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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