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2022年09月19日 19:17 莫开伟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2022年8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告同意辽阳农商行及太子河村镇银行进入破产程序。这是继包商银行破产之后首次两家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

两家银行同时进入破产程序在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其破产原因是股东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该行正常经营运转;该行原行长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将该行经营拖向了深渊;贷款集中度高、经营问题严重,加上该行资本充足率整体处于下降趋势,资本情况不断恶化,使该行经营难以为继。现在先被沈阳农商行承接了辽阳农商行及太子河村镇银行的人员、网点和存款,确保辽阳农商行及太子河村镇银行的暂时性稳定,将银行的存款人与职工的利益隔离开来,最后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让银行股东吸收损失。从当前情形看,政府监管部门对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的处置方式还是恰当的,也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有利于将破产可能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逝者如斯,生者已矣”,辽阳农商行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可怕,也并不可惜。银行作为特殊经营企业也应该打破“只生不死”的格局,“有生有死”才能保持银行业不断朝着优胜劣汰方向迈进,将不具有生命力、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银行机构通过破产淘汰出局,可确保银行整体经营活力和生命力,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让位于发展更有潜力的银行机构,这不仅是金融改革与发展、提高我国银行质量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确保广大民众金融合法权益的需要。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每一起银行破产案都应引起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全社会的思考,尤其应从破产案看到一些重要启示,充分汲取银行破产的经营教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银行监管与治理能力,能及时感知银行风险苗头,以便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未雨绸缪,达到防微杜渐将银行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之目的。

那么,辽阳农商进入破产程序以及之前的包商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到底给了我们哪些有益启示?从这些银行破产案例看,至少有九方面值得各级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的思考:

其一,中小银行尤其是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是易出破产风险的重点区域,应成未来监管的重心。就是从现在起,各级政府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应重点紧盯中小银行机构,对其经营的各个环节比如高管履职行为、财务管理、公司治理、贷款营运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使中小银行机构有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能被及时发现,趁早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

其二,中小银行改革要慎重推进,不能赶鸭子上架,因为可能引入的不合格股东更容易将中小银行推向破产旋涡。对目前全国中小银行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是否成功,这里不予置评,但至少看到一些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也被迫赶鸭子上架,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行还存在盲目追求速度的问题,造成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先天不足,为经营埋下了风险隐患。还有在引入股东方面也缺乏全面的风险衡量与评估,存在只要有经济实力就可引为股东的片面倾向,使得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混入了中小银行股东行列,为一些中小银行受到股东操控提供了契机。

据银保监会2018至2020年开展的为期3年的股东股权专项整治,规范和提升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对违规持股、操纵机构正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加大惩治力度,累计对4000余名股东限制表决权、责令转让股权60余亿股,对存续问题整改不力、新增违规问题的100余家农村中小银行下调评估结果,股东股权情况有所好转,但可以说一些中小银行机构股东乱象仍没有完全根除,这些都是需引起各级监管机构高度重视的问题,应持续不断地开展股东乱象专项整治。

其三,目前地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经营运转体系存在问题,应加快重塑,为避免破产风险夯实制度基础。现在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出现的风险虽然说表现在机构本身,但乱象的根源却在于目前这种经营管理体系,一句话就是目前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管理体制在很多地方不适合当前农村中小银行管理,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过于集中的人财物管理之权,使得不少省级联社高管把这种体制作为权力寻租的角逐场,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根源。由此,省级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应对省级联社这个机构加快改革步伐,消除目前这种政企不分、权力缺乏制衡等乱象,为消除农村中小银行破产风险营造有利氛围。

其四,对于触碰监管红线的中小银行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提前介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避免经营风险向破产转化。无论是当前辽阳农商行、还是之前的包商银行,其实都有破产征兆的,其主要经营指标应该早就透露出风险迹象,这需要监管部门拿出壮士断腕之决心,不要怕暴露问题,更不要掩盖问题,避免更多监管“马后炮”导致的于事无补现象发生,做到监管介入提前;尤其是要消除睁只眼闭只眼的行为;要树立越早暴露越能遏制风险、越能早化解风险的监管思维,使得监管有经营风险的中小银行机构不至于走向破产的命运。

而且,“打铁需要自身硬”,监管机构应切实担负起监管之责,应确保自身一身正气,遵守监管纪律,要与中小银行保持“亲清”关系,消除从监管中牟利的意识。无论是包商银行还是最近河南发生的村镇银行存款兑付难案件,都有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从中充当不光彩角色的影子,使得一些监管手段失范、监管行为虚化,也使监管成了不长牙齿的“老虎”,无法将一些有可能出现高风险的中小银行机构的风险趁早化解,最终配成了不可逆转的破产之势。

其五,应将中小银行机构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管放在首位,加大对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出现一把手权力膨胀失控导致经营乱象发生。现在一家中小银行机构的经营大都系于董事长或行长一人身上,董事长权力过大,董事长如果没有选好,那这家中小银行机构的命运就一定会多舛,其经营管理混乱、信贷权力寻租、财务管理乱象等必是常态,这家农商行的员工也就会遭殃。

由此,目前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上级机构,在中小银行机构一把手人选上一定要严格考察,做到慎之又慎,宁缺勿滥,千万别将管理大权交给心术不轨之人,杜绝带病提质和有病履职。而且,监管部门也要转变监管方式,从过去主要监管业务经营指标可转向高管行为的监管,将高管列为九种人之后的第10种人监管;并动员全员监督,消除一把手权力寻租空间,发现不良苗头立即撤换,避免久拖不决终成风险隐患的现象发生。

其六,应加强中小银行机构党的建设,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将中小银行经营永远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管之中。目前中小银行机构出现的经营风险问题以及走向破产命运,除了经营机制出现问题导致经营失败之外,还在于目前中小银行机构普遍存在重业绩考核、经员工思想引导,重行政管理、轻党的建设与领导等不良倾向,使得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出现不同程序的痪散和弱化,使中小银行机构没能形成有效的经营正气,导致各种经营乱象发生,最终导致风险的一发而不可收拾。由此,消除中小银行机构经营风险、遏制中小银行破产,必须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对金融的战斗堡垒作用。

其七,加大对中小银行统计信息数据的监督,消除一切虚假数据行为,让各级监管部门能掌握真实数据,发现真实问题,消除掩盖风险现象的发生。这里没有证据证明中小银行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不真实,但数据虚假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中小银行机构报给央行、银行监管机构、上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报表数据不太一致,这样做使得上级监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看不到真实的经营数据,一些中小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通过不真实数据被掩盖了下来,慢慢地积小成大,最终使得风险暴露无法救治,只有走破产这最后一步。

其八,将现在中小银行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暴露,使得监管工作取得更大的主动权,为化解风险避免破产争取更大的空间。据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4398家金融机构中 中小银行3997家,占比高达91%。中小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有10%的机构为高风险机构(资产占全部城商行的3%);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目前中小银行风险尽管已暴露并澄清了底数,但这个数字是否将所有高风险机构都罗列在其中,是否还有“漏网之鱼”还真不好说。需要监管部门重新对目前中小银行机构的风险进行重新清理,将可能存在高风险的中小银行机构都反映出来,然后分门别类采取防范化解措施,消除中小银行机构风险暴露之后被动处置现象,争取风险化解的主动权,为避免更多的中小银行机构陷入破产命运争取更多的机会。

其九,可考虑在全国中小银行机构之间进行一次重组,将所有中小银行机构的风险进行分门别类,按照“一行一策”或“多行一策”的方式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实现强弱联合或弱弱联手,避免更多的中小银行机构陷入破产泥潭,确保中小银行机构整体声誉不受影响。就是根据目前银保监会公布出来的高风险中小银行机构数据,突破属地监管的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重组,鼓励经营业绩优良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认领或兼并一家经营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将具有高风险中小银行机构的资产、人员进行适当剥离,通过先破产再创设的方式诞生出新的中小银行机构,使中小银行高风险机构在总体数量上逐步得到消化,风险得到有效化解,最终挽救更多中小银行的破产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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