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一些不法分子竟打起了烟花爆竹的主意,将大量烟花爆竹藏匿在民房里,准备囤到年关“出手”赚一笔。近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在“冬季行动”期间,查处两起非法存储、运输烟花爆竹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一
12月16日,谯城分局双沟派出所接到线索称,村民杨某在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在一民房内发现存有143箱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存储条件简陋,附近有不少居民居住,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经查,杨某没有烟花爆竹存储的相关资质,住房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极大消防隐患。目前,杨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12月8日,在某加油站附近,谯城分局交警三大队执勤交警发现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货车,车内装载大量烟花爆竹。经查,丁某在外省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后,企图非法销售牟利。目前,该案已由沙土派出所处理,丁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1.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2.非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烟花爆竹,既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3.非法运输的危害性
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4.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构成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亳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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