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处理好保险理赔的方法(连载4)

顺利处理好保险理赔的方法(连载4)
2019年07月01日 10:47 四眼唐兄

图3-3注意八大时间节点,获得成功理赔

“理赔难”是很多保险消费者的切身感受,在脑海中模模糊糊的感觉,甚至是他们以及从朋友的朋友处传来的故事,这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保险的第一印象。其实,在媒体报道过的诸多保险纠纷背后,虽然保险公司确实应该承担某些责任(如理赔手续繁杂、理赔周期拖延、某些无良保险服务员骗人、保单条款模糊复杂、可操作性差等),同时某些时候,保险消费者对保单利益的错误理解和非主观忽略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方面(甚至是造成拒赔的主要原因)。

下面列举的不予理赔的真实案例涉及保险理赔中最容易忽略的8个关键时间节点(如图3-3所示),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关注和重视起来。一旦发生这些事故,而保险消费者对此根本没有留意,那么耳边过的“故事”可能就会变成穿心过的“事故”,让人追悔莫及。

这8个关键时间节点中,下列2项存在于任何保险中:①保险空白期,②保险责任期(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都有);下列3项存在于特定的人身保险中:③观察期,④自杀等待期,⑤犹豫期;下列3项存在于履行保单的过程中:⑥诉讼期(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都有),⑦医疗延伸期,⑧宽限期。

这些关键节点是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在享受权利、承担责任上的分水岭。保险消费者要密切注意,充分保护好自己的权利避开其中可能的漏洞与陷阱,。

四、自杀等待期:寿险生效2周年后才能理赔

【案例】2006年4月11日,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接到报案:南方航空某航班的卫生间内有人受重伤。有乘客看到一名男子满身是血地躺在卫生间地上,其左侧脖颈和手腕上都有伤口。经医护人员检查,确定该男子已经死亡。经勘查现场、尸体检验并结合调查走访所获取的情况,警方做出了黄某系自杀身亡的结论。

后经查实,死者生前于2004年3月20日购买了保额为160万元的人寿保险,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顺利拿到了160万元的保险金。

【点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而死亡,一般不能得到保险理赔,其受益人只能获得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相对于已交的保费来说,数量是很少的);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2年后自杀死亡,其受益人则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金。

该旅客在2004年3月20日前购买的人寿保险已经成立2年,那么即便他这次是自杀,其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其中的道理在于:一位普通的正常人士要自杀的念头不会长久地存于心中,而自杀这个想法均是因为一时受到某种情绪困扰或面临特殊情形而难以解脱所致,时间一长就能冲淡自杀的意念。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有自杀的预谋,但时过境迁,极少有人会如此坚强地要毁灭自己的生命,在2年后还能够付诸实施。、

另一个影响更加广泛的例子就是2003年4月1日,“哥哥”张国荣自杀之后,便有一份意外险和一份成立不满2年的人身保险遭到拒赔,但其他成立超过2年的人身保险均正常赔付。另外,对于被保险人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自杀,还是在精神障碍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自杀是否均不理赔尚存较大争议。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就是:①自杀身故者,任何意外险都不赔;②自杀身故者,所有生效时间不到2周年的寿险都不赔;③自杀身故者,所有生效时间超过2周年的寿险可赔(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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