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24年07月02日 17:57 市场星报

【安徽省直单位】

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调整省直缴存单位职工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年度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9182元。

2024年度,省直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9795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57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如有调整,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2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自即日起至9月30日集中办理。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手续。

单位申报业务时统一填写职工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03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1次。缴存比例降低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04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登录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网站(https://sgj.ah.gov.cn/ztzl/ahsszzfgjjgl),进入“单位网厅”,在“汇补缴”菜单下“汇缴清册申报”,点击“工资基数”、“选择个人”,选择需要基数调整的职工,填写新的工资基数,确认无误后请点击“保存清册并提交”,完成住房公积金基数网上年度调整。(具体操作可观看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办理流程视频)

2.线下办理。请各单位完成2024年6月汇缴后,单位经办人及时到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

3.若当月有人员增减、启封等业务均可正常办理,须在基数调整表里同时申报。

【合肥市】

各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4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2023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即29795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575元(最高缴存额为7150元,较去年增加43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合积〔2023〕2号)

(https://gjjzx.hefei.gov.cn/public/4311/108744283.html)执行。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执行期限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三、办理程序

202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由单位经办人访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http://gjjzx.hefei.gov.cn/),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住房公积金分厅”,再选择“单位网厅系统”,输入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变更业务-缴存基数调整”进行在线办理。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请先注册再使用账户登录办理。或者携调整表到归集承办银行网点现场取号办理(请自备U盘)。

四、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通过线上或线下自主申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应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存基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单位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2024年1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来源: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核:沈学辉  周卫星

编辑: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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