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还是太温柔?《刑法》修改有待跟上

新《证券法》还是太温柔?《刑法》修改有待跟上
2020年01月11日 17:38 皮海洲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但这个根本大法长期以来却成了A股市场的“豆腐法”,不能为A股市场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60万元顶格处罚被市场调侃为是“保护费”而已。

针对这个顽疾,2019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版《证券法》特别注重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处罚的,由原来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从这些标准中不难看出,新《证券法》确实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不过,尽管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但市场上仍然有声音认为,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太温柔。甚至有人潇洒地认为,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真问题。市场上有这种声音并不令人奇怪,毕竟多年来针对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一直期盼的都是严刑峻法,不仅要将违法犯罪者罚得倾家荡产,而且还要让其把牢底坐穿。但新《证券法》除了罚款之外,也没有特别严峻的地方。

其实,这更多的还是部分投资者的误解,或者说是投资者对新《证券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市场呼唤严刑峻法,但《证券法》只是一部行政法,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所以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以罚款为主。而“严刑”涉及到的是《刑法》,也只有《刑法》才能让违法犯罪者把牢底坐穿。很显然这不是《证券法》所能办到的事情。也正因如此,要达到严刑峻法的要求,仅仅修改《证券法》还不够,还必须修改《刑法》,加大《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因此,投资者不应将《证券法》与《刑法》混为一谈。

而就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而言,新《证券法》的修改还是值得肯定的。以操纵股价为例,新《证券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操纵股价所得为1亿元,除了没收这1亿元之外,罚款最高可达10亿元,同时单位有关主管人员与责任人还要承担最高50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确实算不上温柔,中小机构有可能就此关闭也不足为奇。

不过,从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确实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是处罚的下限太低,上下限之间的空间很大,给执法者太多人为调节的空间。比如操纵市场行为中对主管人员的处罚下限是50万元,这与原来的顶格处罚60万元相比,似乎还偏轻了。其次是对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偏轻。比如董监高等不受6个月限制违规买卖股票,除了收益上缴公司外,仅仅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监管者执法能否到位也严重影响到新《证券法》的威力。除了上下限之间的执法空间很大之外,对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还需要多项措施并举,如欺诈发行,除了罚款之外,还需要强制回购股份,还需要将公司退市,还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些措施能不能执法到位将直接影响新《证券法》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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