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官宣财务总监“能力有限”,有何难言之隐?

金亚科技官宣财务总监“能力有限”,有何难言之隐?
2020年04月03日 06:43 皮海洲

近日,创业板公司金亚科技发布的《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离职的公告》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

对于A股市场来说,上市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离职其实是很常见的事情,原本并不值得市场大惊小怪。但金亚科技3月30日发布的这则《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离职的公告》却语出惊人,甚是吸引市场的眼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袁春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袁春峰先生因个人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现有职务,请求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职务。这种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官宣当事人“工作能力有限”的做法,在上市公司中绝无仅有。毕竟“能力有限”通常是当事人的“谦称”或推诿之词,但作为一种官宣其实是不太妥当的。

那么作为金亚科技的财务总监袁春峰是否真的“能力有限”呢?这种说法似乎难以成立。根据公开资料,袁春峰2009年9月到2014年9月, 曾在房地产企业、医疗行业及酒店等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拥有丰富的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曾任海南韬略大和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副所长。2014年 10月至2016年3月,曾任海南十方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负责业务及主审工作。2016年9月起任金亚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年3月起任金亚科技公司董事。

从袁春峰这一路走过来的经历来看,显然难言“能力有限”。更何况在金亚科技发布的袁春峰离职公告的最后,公告还表示“公司董事会对袁春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所作出重大奉献表示衷心感谢”,这也表明袁春峰是为公司作出了“重大奉献”的,这样的人又怎么会“能力有限”呢?

而之所以认为财务总监袁春峰“能力有限”,这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或与金亚科技目前所处的险境有关。

袁春峰是2016年9月起出任金亚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从时间上来看,袁春峰似乎扮演了“救火队员”的角度。因为在此之前,2015年6月4日,金亚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由于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升级,2016年8月22日,证监会又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袁春峰走马上任,至少从公司的层面来说,是对袁春峰寄予了厚望的。

但袁春峰显然没有让金亚科技化险为夷。2018年6月25日,金亚科技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来函显示,金亚科技欺诈发行一事属实,中国证监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还在进行之中,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相关裁判且生效后,深交所将依据有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强制退市的利剑高悬在金亚科技的头顶。袁春峰并没有化解这场危机,就此而论,袁春峰确实显得有些“能力有限”了。

而当下对于金亚科技来说,最大的危机并不是欺诈发行引发的强制退市,而是公司业绩连续四年亏损而引发的退市了。今年2月28日,金亚科技发布2019年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为-3,705.03 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 155.33%;净利润为-3,635.45 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 56.65%。由于在此之前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已经连续三年亏损,且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这就意味着该公司2019年年报出台之日,也就是其股票宣布退市之时。袁春峰作为财务总监,没有能力阻止公司连续四年亏损,这也算是“能力有限”了。

但这种“能力有限”显然是正常的。因为金亚科技从事财务造假,甚至涉及欺诈发行,其强制退市的命运是不能改变的。同时金亚科技业绩连续四年亏损,其退市的命运同样也是不能改变的。如果能够改变,那就是逆天行为,这显然不是一个财务总监的能力所能达到的。作为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应该指责财务总监这种“能力有限”的。

实际上,对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来说,都应该遵纪守法,努力创造出好的效益。而不是把法律踩在脚下,又试图通过个人的力量来把违法违规的事情“摆平”,这种做法只能是本末倒置,只会让更多的人“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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