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24”行情启动以来,以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代表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掀起了一个小高潮。而在这股主要股东减持的浪潮中,投资者注意到一个现象,那就是不少股东选择了协议转让的方式。
比如,11月20日这一天,就有3家公司发布了主要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消息。其中,汇通能源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协议转让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占比为5.5264%;而和胜股份、ST瑞科则分别公告了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一事,涉及的股份比例均超过5%。而且这3家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均为私募基金。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股份,此举被某些舆论质疑是“绕道减持”。这种质疑应是误读,实际上协议转让是现行法规所允许的主要股东合规减持的重要途径之一。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有“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中,也对“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相关情形也作出了规定。所以主要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减持股份是无可非议的。
但尽管如此,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对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股份予以关注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协议转让的股份通常都会远远超过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数量。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但协议转让却不受此限制。如11月20日发布协议转让公告的3家公司,主要股东减持股份的数量都超过了5%。如此高比例的股份转让甚至涉及到公司重要股东的变更,因此投资者当然需要高度关注。不仅如此,如此高比例的股份转让最终还是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流通压力,这也是投资者需要关注的。
但尽管如此,协议转让这种减持方式还是有可取之处的。虽然协议转让为主要股东大规模的减持提供了便利,但协议转让也可以减少主要股东减持给市场带来的波动,毕竟协议转让是“一对一”或“一对N”的减持,是一种定向减持,已经有了固定的受让方,而不必直接抛向市场,给市场带来压力,造成股价的波动。
不仅如此,协议转让也给受让方带来了灵活与便利。比如,受让股份的数量,受让股份的价格都可以双方协商来确定。这样受让方就可以更好地控制受让股份的成本。如果是通过二级市场来购买,买进5%以上的股份,必然会引发股价的大幅上涨。这显然不利于受让方控制受让成本。所以,协议转让也是受到受让方欢迎的。但尽管如此,对协议转让的方式加强监管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对出让方股份的监管。作为出让方的主要股东,其出让的股份必须是可流通股份,只有可流通股份才能转让。如果主要股东的持股还处于限售期,那么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处于限售期的股份是不能转让的。
二是加强对受让方的监管。根据规定,受让方受让大股东及主要股东持股后,其受让的股份还需要锁定6个月才能上市流通。同时,不少受让方受让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了5%,从而让自己跻身大股东行列,因此,这些受让方还需要遵守大股东的相关规定。比如,减持股份需要提前进行公告,减持股份后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等。
三是加强对协议转让信息披露的监管。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与完成股份转让手续的情况下,都需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及时知晓协议转让事宜,以便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是加强对涉事公司信息披露及股价异动的监管。比如,私募基金作为受让方受让主要股东转让的股份之后,经过6个月的锁定期(受让其他股东所持非首发前发行股份没有锁定期限制),私募基金受让的股份最终还是要上市流通。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监管来避免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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