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看门人”责任,对保荐机构的惩处不能挠痒痒

夯实“看门人”责任,对保荐机构的惩处不能挠痒痒
2024年12月25日 06:16 皮海洲

12月20日晚,中金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证监会还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两名主管人员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中金公司此次受罚,缘于对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的保荐。思尔芯于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作为首发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证监会于2021年12月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事项。2022年7月,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证监会对其涉嫌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最终于2024年2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思尔芯因此成为A股市场上为数不多的撤回IPO申请后仍然受到处罚的公司。

中金公司作为思尔芯的保荐机构,也因此被追究责任。中金公司于2 024 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14 号),并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 51 号)。之后就是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为此,中国证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故此,证监会对中金公司及两名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金公司因此成为IPO公司撤单后仍然被追究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

实际上,不论是思尔芯受罚,还是中金公司受罚,这都是思尔芯撤单后发生的事情,这是“申报即担责”的具体表现。而中金公司受罚,还是夯实“看门人”责任的重要表现。所以,不论是思尔芯受罚,还是中金公司受罚,都具有典型性,具有示范效应。有了思尔芯与中金公司的示范效应,以后IPO公司欺诈发行,即便是最终未发行成功,也都将会像思尔芯与中金公司一样被追究责任。

正因为中金公司受罚一案具有这种示范效应,所以中金公司受罚一案就值得仔细斟酌一番。就本案来看,中金公司被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这个处罚明显有些偏轻。根据《证券法》第182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

对照《证券法》的上述条款,中金公司受的处罚只是“没一罚三”,虽然符合“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但罚款明显接近于下限而远离上限,这是从轻处罚的表现。更何况对中金公司的处罚远远没有提及到“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的处罚措施。因此,这区区800万元的处罚对于中金公司来说,跟挠痒痒没啥区别,根本就起不到震慑作用。这样的处罚对于夯实“看门人”责任意义不大。

当然,思尔芯最终并没有成功上市,并没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但这并不是可以从轻发落保荐机构的理由。毕竟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属实,而中金公司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保荐文件属实。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一事东窗事发,并非是由于中金公司或思尔芯主动坦白欺诈发行行为所致,而是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所以对保荐机构不应该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而欺诈发行以及保荐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这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理应从重处罚。就罚款而言,应尽可能接近于上限;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的处罚,应直接吊销从业资格;并且对于保荐机构也要尽可能地采取“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的处罚措施。总之,对于涉及到欺诈发行案件的处罚,绝对不能心慈手软,要真正体现出“严厉打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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