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五大变化梳理,两个标准文件原文

新修订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五大变化梳理,两个标准文件原文
2025年04月06日 21:47 营养医师王兴国

几天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对目前市场上各类加工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做出了很多重要修改。这些修改既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加工食品的质量和营养等相关信息,又可以规范企业标注食品信息的行为,避免用“零添加”“不添加”之类的话术误导消费者。

从我个人角度看,这些修订回应了近年多次、反复被热议的“零添加”和食品保质期(过期)问题,也强调了减盐、减油和减糖等健康饮食原则。

虽然这些新的规定要在两年之后(2027年3月)才正式生效,但相信大多数企业会很快行动起来,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来完善加工食品的标签(新版标签)。因为截止到2027年3月之前,原有的食品标签(旧版标签)仍可以使用,所以一段时间内会存在新版标签和旧版标签并存的情况。这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困扰,但很快就会过去。

本篇我先整理了几处比较重要的修改,然后附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全文

1.关于“0”“零”“无”“不添加”等

对于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如铅、汞等重金属)和本来就不允许使用、不应该存在于食品中,不得声称“无”“不含”“零 (0)”“没有”“零(0)含量”“含量为0”或“不添加”“不使用”“未添加” “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或类似用语进行宣传。

不过,消费者仍然可以在很多食品标签上看到“零”“无”“不含”之类的含量声称,因为对食品中的营养物质进行这种宣传是允许的。当食品中某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达到“0”的标准时,就可以宣称“无”“不含”等。比如,某产品中糖≤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就可以标示或声称“0”糖或“无”糖;能量≤17kJ/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就可以标示或声称“0”卡、“无”卡路里(同时要求脂肪供能比≤50%);反式脂肪酸≤0.3g/每100g(固体) 或100 mL(液体)时,就可以标示或声称“不含”反式脂肪酸。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食品营养物质或配料也不允许使用“不添加”“不使用”“不使用”“未添加” “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或类似用语,比如“未添加白砂糖”之类的说法就是违规。

除了“0”“无”“不含”之外,关于食品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还包括“含有”“来源”“高”“富含”“低” “良好来源”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这些声称用语的含量标准,比如,某加工食品中膳食纤维含量≥6g/100g(固体)或≥3g/100mL(液体)或≥3g/420kJ(100kcal)时,它才可以声称是“高”或“富含”膳食纤维;某种加工食品中糖的含量≤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它才可以声称“低糖”。

同时,如果某产品对营养成分含量或作用进行声称,那么它就必须在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2.营养成分表“扩容”,从“1+4”到“1+6”

食品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的营养素由原来的“1+4”,即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扩展为“1+6”,新增的两项是糖、饱和脂肪酸。这是两种过多摄入会危害身体健康的食品成分。

这里“糖”特指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当糖≤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可以标示含量为“0”(并允许声称“无糖”)。饱和脂肪酸≤0.1g/每100g(固体) 或100 mL(液体)时,就可以标示含量为“0”(并允许声称“不含”饱和脂肪酸)。

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每100g或每100mL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用减法计算而得。计算公式: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还应减去其含量。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如果某种食品添加了代糖(如木糖醇、山梨糖醇、赤藓糖醇等),那么其含量也应该计入碳水化合物之中。

但是,当某种加工食品(比如饮料)中蛋白质和脂肪含量为“0”时,且碳水化合物来源为糖和(或)淀粉时,也可采用加法来计算,计算公式:碳水化合物=糖+淀粉。由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如果某饮料不含蛋白质和脂肪,那么即使它添加了代糖,也可以不计入碳水化合物。

当食品或其配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反式脂肪酸≤0.3g/每100g(固体) 或100 mL(液体)时,就可以标示含量为“0”(并允许声称“不含”反式脂肪酸)。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强化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这时,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就是“1+6+n”了,“n”指营养强化剂的种类。

营养成分表(示例见上图)中的数据有两列,即两种表达方式。一列数值是“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的含量。其数据即可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来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

另一列数值是“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NRV)是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参考值,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具体数值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的计算公式如下,其数值高低反映了该食品中各种营养素满足身体需要的程度。

NRV%= X÷NRV×100%

式中: X 是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含量标示值(前一列数值);NRV是该营养素参考值(查《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

“营养素参考值%”(NRV%)早就应用于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之中了,但这次新修订了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数值。

另一个很重要的修订是,要求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显然,这些修订都是为了引导食品产业营养化转型和居民饮食的健康消费,控制能量和脂肪、糖等的摄入。

3.保质期≥6个月的食品无需标示生产日期

以前大家在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加工食品)时怕买到过期食品,要根据食品标签上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计算”一下,才知道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为了减少这种麻烦,新修订的国家标准要求食品标签直接标示“保质期到期日”。譬如,保质日期(至)或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最佳食用日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最好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食(饮)用;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还规定,保质期≥6个月的食品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就行。这又是为什么呢?有些人在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时,特别在意“临期食品”,甚至只想买“新鲜的”(离生产日期最近的),而不想买离生产日期较远(尽管仍然在保质期内)的食品。这种想法不但没有必要,尤其是对那些保质期本来就比较长(≥6个月)的食品,而且会给食品生产企业造成很大的负担,导致食物浪费。现在不标示生产日期,消费者也就没办法追求并无必要的“越临近生产日期越好”了。

除了保质期≥6个月的食品,那些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太小(表面积≤20平方厘米)的食品,也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为了进一步减少食物浪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还允许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消费保存期相当于在正确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标示形式为,消费保存日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或最后食用日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消费保存期可以超过保质期到期日,简而言之,很多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可酌情食用。

4.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以前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但并不是强制的,也可以不标示。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则强制要求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主要涉及含有麸质的食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等)、甲壳类(如虾、龙虾、蟹等)、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类和坚果等八大类及其制品。

致敏物质提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来标示。一是在配料表中相应原料的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二是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食物过敏原提示”,或者不写这几个字,直接标示诸如“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字样。

5.其他值得关注的变化

(1)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识其添加量或含量,可使用“≥”“不低于”“不少于”或“≤”“不高于”“不大于”等,用具体数值、百分比、变动区间或附加说明的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亦可。如果该成分属于营养成分表可以标示的范围,可加入到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符合其格式要求)。

(2)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具体标示形式同上。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凡是某种食品名称或标签上特别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就应该标示其含量,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数值参考。

(3)对于仅使用香精调配的类似某种原料或食物的口味的,不得使用相应的原料或食物照片展示,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这是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以为该食品真的含有照片中原料。

(4)加工食品(烹调油类产品除外)添加植物油,可以笼统地标示为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而不必标示具体植物油的品种),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5)开创性地允许额外增加“数字标签”,使标签形式更多样化。数字标签扫码后直接展示,其形式不局限于文字,还可以采取视频、语音识读等方式。

(6)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7)删除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全文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修改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食品名称、日期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和定量标示的要求;

———修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净含量和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食品声称的要求;

———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

———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

———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原附录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A;原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C,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数字标签

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

2.4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2.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2.6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7 规格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3.6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4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 一般要求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4.2 食品名称

4.2. 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4.2. 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 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 2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4.3 配料表

4.3. 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标示引导词。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2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3.4的要求标示名称。附录A中A.4列出的配料,可标示配料的具体名称,也可采用表A.1中归类标示的方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4.3.3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4.3.2的要求标示。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4.3.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GB14880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应按其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

4.3.4.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可不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4.2食品添加剂可以直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也可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归类标示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标示形式见附录B。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只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4.3.4.3 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可用GB2760中列出的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应标示其通用名称。

4.3.5 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A.5。

4.4. 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4. 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4.4.2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A.5。

4.4.2.2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A.5。

4.5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6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标示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7 日期标示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A.2。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4.7.2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4.7. 3 为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标示形式见A.2。

4.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见A.3。

4.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12 致敏物质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4.12.3 D.4列明的配料以及D.5列明的情况,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4.13 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GB28050或GB13432执行。

4.14 警示语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语标示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标示警示语。

4.15 经辐照加工食品

4.15.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临近位置标示“辐照加工食品”或“经辐照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5.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食品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括号内标示“辐照”“辐照加工”,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4章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6 特殊食品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8 进口食品

8.1 一般要求

8.1.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包括外文或繁体字标注内容、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及其他说明物的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8.1. 2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

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8.1.3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第4章(4.9、4.10除外)、第5章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8.1.4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5章中相应要求标示。

8.2 配料表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应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食品中的配料在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示,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示的内容,也应标示在中文配料表中。

8.3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8.4 原产国或地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地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8.5 日期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8.6 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并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8.7 其他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9 数字标签要求

9.1 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同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签信息。

9.2 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9.3 使用数字标签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数字化手段提供数字标签,并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

9.4 数字标签应通过易于获取的形式提供,鼓励兼容多种识别手段。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在识读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不应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干扰元素内容。

9.5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篡改。食品生产者可根据特定消费群体需求提供数字标签,如在文字标识的基础上同时采取视频、语音识读等方式提供食品信息。

9.6 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9.7 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0 豁免标示内容

10.1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10.3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

附 录 A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A.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按照示例形式,选用其中一种进行标示。如需要可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

A.2 日期的标示

A.2.1 日期的标示形式:

2010年03月20日;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 20;

2010-03-20;

20100320。

A.2.2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A.2.3 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保质日期(至);

保质期至;

最佳食用日期(至);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A.2.4 标示保质期时,可采用××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

A.2.5 消费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消费保存日期(至);

最后食用日期(至)。

A.3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应使用“贮存条件”“贮藏条件”或“贮藏方法”等为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的推荐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其他条件)保存(或贮存);

××-××℃保存(或贮存);

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条件);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或其他条件);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或其他条件)

温度:≤××℃,湿度:≤×× %。

A.4 配料的归类标示方式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归类标示方式见表A.1。

A.5 配料的定量标示

A.5.1 预包装食品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

定量标示可使用“≥”“不低于”或“不少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对于特别强调含量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或“不大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

用具体数值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百分比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附加说明的方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当生产加工工艺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动时,可用变动区间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2 若需定量标示的成分属于营养标签标示范围,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否则应在营养标签以外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3 含量声称同义语

等同于“不含”“无”的同义语:“零(0)”“没有”“0%”“未含”“零(0)含量”“含量为0”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A.5.4 定量标示的豁免

食品标签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因致敏物质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 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c) 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

d) 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e)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A.6 推荐标示内容

A.6.1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根据需要标示产品的批号。

A.6.2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标示食用方法,如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烹调或加热方法、解冻或升温方法、解冻或升温后的保存方式与期限、复水再制方法、开启后的食用期限、开启后的储存方式、搭配方式或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附 录 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应按4.3.4的要求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标示。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可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稀奶油,植物油,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5.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示。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示。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示。

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位置按照纳入该项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总质量确定。

B.5.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通用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4 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 (102)],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 录 C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C.1 不同形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C.1. 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厘米)乘以宽度(厘米)。

C.1.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圆周长(厘米)的40%。

C.1.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按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计算。

如没有明确的平面或近似平面,应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平铺后总表面积的40%。

C.2 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 录 D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D.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质时,以及在生产中可能间接带入致敏物质时的标示形式。

D.2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D.2.1 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D.2.2 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

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D.3 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本(此)生产线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D.4 下列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a) 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 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 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

d) 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D.5 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b) 食用酒精、蒸馏酒。

————GB7718~2025全文完—————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全文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28050—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强制标示的营养素和提示语;

———修改了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可选择标示内容,增加了其他补充信息;

———修改了部分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修改了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增加了第8章;

———修改了部分营养素参考值(NRV);

———修改了营养标签格式;

———修改了部分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增加了附录E“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及其他补充信息。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

2.2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3 能量

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成分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热量。

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以下供能成分标示值与相应能量换算系数的乘积加和而得。

供能成分的能量换算系数分别为(kJ/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

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以8kJ/g为换算系数计算其能量

2.4 营养素

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及正常代谢所必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5 营养成分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其他有益于生理机能的食物成分。

除以下术语和定义外,其他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参照GB/Z21922。

2.5.1 蛋白质

食品中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组成单位。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根据氮含量与蛋白质折算系数乘积或各氨基酸含量总和确定。

2.5.2 脂肪和脂肪酸

脂肪又称甘油三酯,由脂肪酸和甘油结合而成。

脂肪酸是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不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含有双键的脂肪酸总和,仅包括顺式(cis)结构。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为单

不饱和脂肪酸,含有两个及以上双键为多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指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和天然存在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非共轭反式(trans)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2.5.3 碳水化合物

糖、寡糖、多糖的总称。

每100g或每100mL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用减法计算而得。

减法: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还应减去其含量。

当蛋白质和脂肪含量达到“0”界限值,且碳水化合物来源为糖和(或)淀粉时,也可采用加法。

加法:碳水化合物=糖+淀粉

2.5.4 糖

专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参考值。

营养素参考值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适用于36月龄以上(>36月龄)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根据单位质量(每100g、每100mL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可以计算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记为营养素参考值%或NRV% 。

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见附录A。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 含量声称

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来源”“高”“富含” “低”“无”“不含”“瘦”等

2.7. 2 比较声称

与同类食品相比较,对食品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变化状况的描述和说明。比较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对某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说明。

2.9 可食部

食品中可食用的部分,即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2.10 份量参考值

当营养标签按“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参考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

2.11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和特性说明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等,其内容应当与汉字含义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汉字的字高。

3.3 营养成分表应清晰、醒目、持久,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需与包装或标签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3.4 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具体数值标示;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3.5 营养标签应符合附录B的格式规范,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营养特性、包装面积大小和形状等因素进行选择。

3.6 营养标签应标示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2当对4.1以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3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强化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4当食品或其配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营养成分

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钙、铁、锌,以及表1中列出的其他成分。

5.2 营养声称

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符合表C.2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5.3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营养声称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对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4 份量标示

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E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进行标示。

5.5 其他补充信息

允许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以下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描述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

———描述钠含量时,允许使用“盐”字进行说明。

———描述脂肪含量时,允许使用“油”“脂”等文字进行说明。

———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条目。

6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与表达方式

6.1 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2 当标示4.1以外的营养成分时,应采取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或调整颜色(文字或背景颜色)等形式使4.1强制标示内容更加醒目。

6.3 当标示GB14880和有关公告中允许强化的表1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成分之后。

6.4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标示值的确定方法。

6.5 当每100g或100mL食品中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小于或等于表1规定的“0”界限值时,应标示为“0”。当使用“每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依此进行判断。

6.6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6.7 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测量值或计算值,与标示值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 能量和营养成分允许误差范围
  •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或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 化合物,膳食纤维【或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膳食纤维(以单体成分 计)】,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80%标示值
  • 食品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120%标示值

7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

———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如畜禽肉、鱼虾蟹贝、鲜蛋、蔬菜水果、菌藻类等;

———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杂粮等;

———包装饮用水、茶叶;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饮料酒;

———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上述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8 其他

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

附 录 A

营养标签用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A.1 营养标签用营养素参考值(NRV)

规定的能量和31种营养素参考值如表A.1所示。

A.2 使用目的和方式

使用目的为用于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参考值;可作为营养声称时的比较基准。

使用方式为计算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计为“营养素参考值%”或“NRV%”。

A.3 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的计算

A.3.1 计算

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的计算见式(A.1):

NRV%= X÷NRV×100%…………………………(A.1)

式中:

NRV%———单位质量食品(以可食部计)中营养素含量占该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X ———单位质量食品(以可食部计)中营养素含量标示值;

NRV ———该营养素参考值。

A.3.2 结果表达

NRV%的修约间隔为1。

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不做NRV%计算。

附 录 B

营养标签格式规范

B.1 本附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

B.2 应选择以下任一格式进行营养标签的设计制作。

B.3 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或减少内框线等。

B.4 用“份”标示时,应在营养成分表同一版面注明每份质量或体积,如“每份××克(g)”或“每份××毫升(mL)”;也可以同时标注提供此质量的最小单元,如“每份××克(g)/×片”或“每份××克(g)/×勺”等。

B.5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具体数值标示;其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可标示为“×”或“×%”;对于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其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可以为空白,也可以用横线、斜线方式表达。

B.6 示例中出现“或”字时,可以选择其一或者同时选择标注,如“千焦kJ”“千焦/kJ”“千焦(kJ)”。

B.7 营养成分表下也可补充说明所列能量和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示例1:仅标示强制内容

示例2:同时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和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

示例3:标示更多营养成分

示例4:同时标示外文

示例5:横排格式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使用非表格的文字格式(见示例6),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或NRV%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可以从左向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可有框或无框。

示例6:文字格式

  • 营养成分/100克(g)或100毫升(mL)或每份:能量××kJ,蛋白质××g,脂肪××g,饱和脂肪××g,碳水化合物××g,糖××g,钠 ××mg。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示例7: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格式

低脂肪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示例8:内有多种食品的营养标签格式

附 录 C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

C.1表C.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C.2表C.2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附 录 D

能量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本附录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D.1 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能量摄入过高、缺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有关。

D.2 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构成人体组织的重要成分。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修复。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蛋白质有助于肌肉的增长和维持。

D.3 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长期高脂肪摄入不利于维持正常体重和体脂水平。

D.3.1 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长期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血胆固醇增高。

饱和脂肪的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D.3.2 反式脂肪酸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D.3.3 α-亚麻酸

α-亚麻酸是人体必需脂肪酸。

D.4 糖

糖是提供能量的基本物质。

长期高糖摄入可增加龋齿和肥胖发生的风险。

D.5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D.6 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宜超过5g。

长期高盐摄入可以导致血压升高。

D.7 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正常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免疫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8 维生素D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维生素D可促进钙和磷的吸收和利用。

D.9 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D.10 维生素K

维生素K是维持正常凝血功能不可缺少的成分。

D.11 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2 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D.13 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维生素B6有助于正常能量代谢。

维生素B6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4 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维生素B12有助于正常的能量代谢。

维生素B12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5 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和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免疫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6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7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D.18 泛酸

泛酸是参与能量代谢的物质。

D.19 生物素

生物素有助于维持皮肤和毛发健康。

D.20 胆碱

胆碱是参与脂类代谢的重要成分。

D.21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可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钙是正常的神经和肌肉功能所必需的。

D.22 磷

磷有助于维持细胞膜的正常功能。

磷有助于维持骨骼和牙齿健康。

D.23 钾

钾是维持水和电解质的平衡的必需元素。

钾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肌肉功能。

钾对尿钠的排出有促进作用。

钾参与糖和蛋白质的代谢。

D.24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镁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肌肉功能。

D.25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D.26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锌有助于维持免疫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27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碘是神经系统发育所必需的。

D.28 硒

硒有抗氧化作用。

硒有助于维持免疫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附 录 E

(资料性)

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

E.1 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

食品份量参考值指当营养标签按“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的每份食品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

18类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如表E.1所示。

E.2 食品份量参考值的应用

根据预包装食品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可参照表E.1推荐的份量参考值,在适当范围内制定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以下几种情况可供参考。

———食品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在相应类别食品份量参考值50%~150%范围内,可直接以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作为一份。

———当食品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小于相应类别食品份量参考值的50%时,可以按照接近份量参考值的若干个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作为一份。如饼干的份量参考值为30g,每片饼干为 7g,可4片为一份,标示为“每份28g/4片”;也可以3片21g,5片35g或6片42g为一份。

———当食品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超过相应类别食品份量参考值150%时,可直接采用食品份量参考值作为一份;也可通过分割为片、块、勺、包等进行等分,以落在食品份量参考值范围内的适宜质量(或体积)作为一份。例如:一桶薯片为102g,可分为3包,标示为“每份34g”或“34g/份×3份”;也可以在15g~45g中选择合适值作为一份。

————GB28050~2025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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