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成交数量、编造用户评价…湖州这10个商家被处罚!

虚构成交数量、编造用户评价…湖州这10个商家被处罚!
2024年09月21日 14:58 南太湖网

2024年,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发布2024年度湖州市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销量继承”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当事人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甲平台”“乙平台”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童装销售。当事人利用其经营的“甲平台”的网店,虚构商品成交数量,将成交数量经“乙平台”审核后,在“甲平台”退单。在“甲平台”网店实际未销售商品的情况下,虚构“全网销量”数据并在“乙平台”继承,增加“乙平台”网店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2024年1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

当前平台经济十分活跃,网店已经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网店经营者试图通过虚构交易、虚构销量等方式来增加网店的信誉度,进而获取更大的商品销量。虚假的刷单炒信,既是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电商平台形成普遍的不诚信氛围,危害电商平台的商业环境与质量,对电商平台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电商经营者要眼光长远,着眼提升商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客户忠诚度和认可度,诚信守法才能走得更远。

案例二

吴兴区某美容店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团购网站的商品服务进行网络监测时,发现当事人吴兴区某美容店发布“皮肤定制”“私人定制”的化妆品照片无标签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电商店铺等渠道购入多桶化妆品原料及包装材料,自行称量调配灌装化妆品,并粘贴标示“祛痘凝胶”“抗衰凝胶”“抗衰母霜”“美白母霜”“保湿母霜”“抗敏母霜”的标签,用于店内美容服务或对外销售,标签无产品成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信息。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也未制作产品价目表对外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2024年1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近年来化妆品及相关的美容美发服务在线上平台的营销发展势头迅猛。本案中,美容机构利用消费者的爱美之心、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擅自生产化妆品向客户推销,成本低、利润大,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对消费者的用妆带来安全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之规,紧绷法律之弦,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

案例三

湖州某眼镜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网络经营预警线索,对当事人湖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在某团购平台的网店线上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早于备案时间,当事人网店隐形眼镜销售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1台电脑验光仪检定日期已失效,1台瞳距仪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情况

2024年3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管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医疗器械线上平台网售已是常态化消费方式,部分商户重营销轻法规,未履行医疗器械网络经营的责任和义务,网售医疗器械未备案、销售或使用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对消费者网购和使用医疗器械带来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者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

案例四

湖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湖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商品后不提供售后服务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其通过三名员工的个人信息分别在某平台注册店铺,三个店铺实际为该公司经营,且均未在店铺页面内公示营业执照。该公司销售的产品为软件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

鉴于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构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

此案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实行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网络交易经营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案例五

德清某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外卖平台在德清的运营商德清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三家已入驻平台的餐饮店仅在网络平台上公示其营业执照,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该公司行为涉嫌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3月15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德清某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评

网上订餐由于其独特的便捷性,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平台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审查义务。审查入驻商家相关资质,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把好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平台法定义务中最基本的一项。尤其对餐饮外卖平台而言,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六

德清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上监测线索对德清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使用的直播账号发现有“限时限量现金直降,现金直降17000元”等内容,但上述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活动期限,且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7台车未明码标价。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下架违规视频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

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的限时促销活动,应明确活动期限。此类不明确期限的促销活动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难以准确判断优惠的时效性,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品明码标价是保障市场交易公平、透明的重要基础,未明码标价会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缺乏明确的价格参考,容易引发价格争议和市场混乱。

案例七

长兴某小吃店编造用户评价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长兴某小吃店在某外卖平台的店铺内挂有“晒图好评+微信返现”的商品。后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上述“好评返现”方式诱导顾客给出好评,以此提升其在外卖平台上的评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

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面对海量的商品和服务,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电商平台经营者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通过微信红包返现利诱增加好评方式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

长兴某照相馆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长兴某照相馆直播间发布套餐价格,其中9种摄影套餐标明“原价”和“现价”进行比价,具体包括“原价3799 现价1899”“原价1399 现价699”等。经查,当事人未曾以原价售出,当场无法提供原价的消费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没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在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广大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标示活动信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要科学、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的促销手段和噱头所迷惑。

案例九

安吉某家具厂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举报线索称某家具厂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假冒“雷蛇”商标电竞椅。安吉县局立即对电商平台销售界面进行电子固证,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侵权产品。调查中,安吉县局顺藤摸瓜,进一步查获了其他两家企业生产、销售假冒“雷蛇”商标电竞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安吉县局依法将该三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案例点评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开设网店日渐成为创业的热门方式,然而部分经营者尚未对知识产权加以应有的重视,网络售假行为层出不穷。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该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取证与传统取证相结合的方式,依托行刑衔接机制,严厉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湖州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湖州市安吉县某家具公司在某平台上销售的一款产品摇椅,在销售界面有宣传内容“北美进口FAS级樱桃木打造”,举报人认为这个宣传存在虚假广告的情况。后经立案查明举报属实,该产品并非由北美进口樱桃木为原料制作,而是以县内普通木料为原料生产。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产品销量。广告宣传从2024年3月6日开始,期间因有个别消费者反馈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当事人认为继续使用该广告内容可能存在问题,故于2024年3月下旬整改删除了相关广告内容。目前店铺内已无相关广告内容。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

发布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广告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仅造成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同时破坏了市场秩序,更是降低了社会诚信度。打击广告违法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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