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州市场监管系统秉持执法为民理念,深入推进“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湖州某车检机构
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6月4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经查明,当事人进行底盘动态检验的实际检测时间为23秒,不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标准要求的最少检验时间60秒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系再次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授权签字人和检验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兴某理发店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8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染发、冷烫项目使用的染发膏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某副食品店
经营混淆、假冒白酒案
2024年9月3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了“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24瓶共计5520元,该商品与“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外观包装及酒瓶瓶型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当事人店内的12瓶“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南太湖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白酒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德清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5月7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的酒柜上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27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索证索票。同时,在店内发现展板一块,上面有“充值2000RMB赠送500RMB加百威24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并罚款10000元。
长兴某小吃店
在网络交易中搭售打包服务
作为默认同意选项行为案
2024年9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长兴某小吃店涉嫌在外卖平台上收取不合理打包费用的情况。经查明,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对销售产品进行标价时同时设置“打包费”项目,金额为0.49元/串,点2串打包费则为0.98元,以此类推。每种商品点单、加菜都会同时伴随打包费产生,该打包费项目无法自行选择,随着每种餐品的选择自动生成叠加。当事人实际打包时将所有烧烤打包在一个包装袋内,直至该包装放不下为止,包装成本为2.6元/份。期间,当事人支出打包费成本15821.79元,实际违法所得为9168.97元。
当事人收取不合理打包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搭售打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4168.97元的行政处罚。
安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案
2024年3月25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举报,称安吉某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药品,请求主管部门处理。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阿胶产品(外包装标有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显示“有效期至2022.10.27”,为过期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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