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加强II、III类银行结算账户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手机App等电子渠道办理II、III类户业务的相关系统及后合系统开展全面自查,排查重点是否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通讯安全、是否具备足够强度的安全验证和反欺骗能力,是否正确反馈账户验证结果。
同时,央行进一步细化了发卡银行对外提供服务账户类型,要求通过电子渠道开立后未发生入金的II、III类户,处于未激活、只收不付、不收不付、已冻结、已注销等非正常状态的银行账户及信用卡附属卡,不得作为其他银行账户的绑定账户,银行也不得为上述账户提供账户信息验证服务,进一步从源头保障II、III类账户验证的安全性。
什么是II、III类银行结算账户?
要了解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先要明确什么是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记录了社会资金的运行轨迹,是账户持有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银行账户是连接个体与银行的首要载体,银行的产品、交易、核算等都要依托于账户体系。银行账户按照客户类型可以分为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同业账户。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或现金存取,可以分为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不同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其中,Ⅰ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于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转出业务,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存取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账户可用于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可以这样理解:Ⅰ类账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等。
开设一个Ⅰ类账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Ⅱ类户的开设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简称“五要素”);而开设Ⅲ类户,要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简称“四要素”)。
大银行对跨行开户认证阴奉阳违,部分小银行未履行五要素认证
2018年,某市潘女士被人冒名办理了II类银行账户,并绑定了她的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消费,而骗子居然使用奥巴马头像的假身份证完成的认证。实名认证是银行开户的基础,为什么有人用虚假证件能完成开户呢?
银行账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实名制是银行账户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银行必须严格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严格执行个人II类账户“五要素”、III类账户“四要素”验证要求。
为了支持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分类管理政策良好落地,银联联合各商业银行共同制定了基于银联网络的Ⅱ、Ⅲ类账户业务整体解决方案,支持Ⅱ、Ⅲ类账户跨行开户验证、账户绑定、账户间跨行资金划拨以及开立账户的使用。例如,使用A银行I类账户可以去B银行开具Ⅱ、Ⅲ类账户。
央行支持各银行互相开放Ⅰ类账户对Ⅱ、Ⅲ类账户的认证,银联为了更好推动落地,甚至制定了一个标准化的务整体解决方案。但是,该方案在具体实施中却不尽如人意。
1,跨行认证开户需要缴纳一大笔的费用。但是跨行进行II类、III类账户开设,需要缴纳央行系统查询费、五要素认证费、被开户行收取的借记转账签约费、通道代扣费等等若干费用。大型商业银行不在乎,对中小银行来说却是一笔大开支。
2,大型银行对开放认证不积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客群基数比较大,营业网点覆盖率高,全国展业无限制,对于II、III类账户跨行认证并无动力,并且为避免客户流失,各大行对于跨行账户认证,特别是五要素认证比较保守;而希望借助直销银行电子II、III类账户,扩大客群规模的中小银行来说,电子账户是连接客户与银行的首要载体,更是获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增大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
3,部分小银行为了多获客开户,绕过五要素认证。很多小银行在跨行开具II、III类账户时,为了减少认证和开户费用,绕开五要素认证等,这就造成了央行所描述的“账户风险交叉传染”,对反洗钱形势不利。
4,此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先后获得持牌,快捷的渠道优势,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跨行账户认证通道的不畅。
综合以上多个因素可以发现,该问题是由于大银行内部竞争设限和部分小银行未按照规定办理开户认证造成,由此引发监管对于II、III账户管理的要求不断强化,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加强II、III类银行结算账户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重要原因。
历年来针对银行账号的管理规定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3年,开始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行,确保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其他账户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落实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最高立法层级上确定了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规范并明确要求银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
2007年6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组织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特别是个人账户实名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重新疏理并规范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规定,有效指导了银行的实名制落实工作。
2015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5〕48号),提出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提出: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对账户功能升级也 作出制度安排: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范了账户数量: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提出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规定了取现转账等要求: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201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详细规定了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并提出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进一步发挥Ⅲ类户在小额支付领域的作用,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业务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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