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把“入职材料要求的是最高学历,申请人已提供且无异议;存在争议的是另一个非最高学历(被申请人系不当得利取得,另案诉讼中)”的事实写上去
却以“申请人无法证明存在争议且系被申请人不当得利取得的学历是真的”为由支持被申请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法官判决时重点考量的“用人单位是否明确要求学历/岗位必须相关学历(如医师)”,“入职近2年才提出学历异议违背常理”,“以不当得利形式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等绝口不提。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申请人提出的“学历虚假”,为什么考量的不是“被申请人可以证明学历虚假”,却是“申请人无法证明学历真实”。中国裁判文书网有那么多判决书,这样的司法思路有第二例吗?所以只能闵行法院见了!一审,二审, 再审,抗诉,信访,未来的路还很长!余生很长,何必慌张!法山有路学为径,诉海无涯虑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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