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证监局1号处罚书:国泰君安营业部总经理不仅仅下海炒股,还“偷看”私募基金成交信息给下家,罚款53万结案

广西证监局1号处罚书:国泰君安营业部总经理不仅仅下海炒股,还“偷看”私募基金成交信息给下家,罚款53万结案
2024年02月18日 23:49 反做空一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披露了一则比招商证券63位员工炒股更奇葩的案例。

1、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周靖杰偷看了“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2、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将偷看到的这些私募基金持仓泄密给高某。高某用这些信息操作了一家私募基金。

3、聚鸣高山1号成立于2020年2月11日,该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国内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4、高某利用从周某杰获悉的未公开信息而决策的漠沙精选9号。,漠沙精选9号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该基金管理人为浙江漠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漠沙资产),是一家管理规模在5亿—10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该公司董事长为段兴宏,总经理为高源。

5、周靖杰还用老婆的账号交易股票,交易额一共312万(怎么感觉广西很穷啊,一个总经理才这么点交易,大概这是周靖杰出卖信息的原因之一)。

6、广西监管局给周靖杰罚款53万的处罚。但处罚书没说周靖杰泄密这些私募基金信息有没有得到好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周靖杰)

当事人:周靖杰,男,1989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靖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靖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离任。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二、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李某影是周靖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靖杰担任总经理的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靖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周靖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公司内部制度、人事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靖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周靖杰处以5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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