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一女子将前男友告上法庭…法院:支持!

哈市一女子将前男友告上法庭…法院:支持!
2023年06月08日 20:21 新晚报

5月中旬

南岗区法院判处了一起

抚养费纠纷案

哈市女子与网恋男友

未婚生下孩子后

对方竟因压力大提出分手

独自带娃的她讨要抚养费

却被拒绝

忍无可忍下,她将前男友告上法庭

……

网络图片

没结婚,就可以不掏抚养费?

一起看看法官咋说

↓↓

市民穆蕾(化名)与高祥(化名)通过网恋认识,于2021年开始同居。二人的非婚生子高恒(化名)于2022年出生。高恒出生后,高祥认为抚养孩子压力过大,主动向穆蕾提出分开生活。穆蕾与高祥分开后,高恒一直由穆蕾独自照顾。2023年,穆蕾向南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恒由原告穆蕾抚养,同时判令被告高祥每月10日支付高恒抚养费1800元,直到高恒年满十八周岁止。

南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子高恒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尚未满二周岁,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高恒应由原告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作为高恒的父亲对高恒负有抚养教育义务。

关于抚养费标准,原告作为主张抚养费的一方,应对其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及被告的收入水平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参照2021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及原告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674元(80369元÷12个月×25%)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最终,南岗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穆蕾与被告高祥的非婚生子高恒由原告穆蕾抚养;被告高祥于2022年5月起每月给付高恒抚养费1674元至高恒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高平介绍,《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因此,《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请求“合理”数额的超出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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