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锐观察郭芳编辑
近年来,因精装房纠纷引发的维权屡见不鲜。
新买的房子装修太差,与开发商宣传的装修价格不符,缩水严重怎么办?
家住南京富力十号小区的业主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通过法院维权,最终拿到了开发商20万元左右的装修差价。事实上,像杨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悉,在当地还有一批业主在打同类官司。部分业主赢了官司之后,开发商急眼了。
3月25日,据现代快报报道,近日雅居乐、新城、中粮、中建等9家房企,联名向江苏高院发了一封信《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这些房企竟然联合起来,试图向法院施压,希望法院“慎重处理”。
现代快报称,2015年,因开发商承诺近万元每平米的装修标准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曾引发过南京部分业主集体维权。
装修缩水法院判补差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封信是由9家开发商联合发的,盖了9家开发商的公章。开发商称,自2018年以来,南京市中院就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数十位购房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做出了再审判决,南京众多精装房业主效仿该案,拒绝收房,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有些楼盘甚至出现上午开盘、下午维权的情况。
开发商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涉诉的公司有万科、中粮、银城、深业、中建、雅居乐、新城、禹洲,受理法院包括鼓楼、栖霞、雨花、江宁、浦口等。
事情的起因是富力十号项目业主的相关诉讼。2014年12月,富力十号部分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南京富力地产告上了法庭。业主们称,在房子交付期间,业主们发现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除了要赔偿房屋整改导致延期交付的损失,还必须按照当时宣传样板间的标准对交付房屋进行整改。业主认为,开发商所宣传的4500元/㎡的精装修标准,在实际交付中并没有达到,因此开发商应对其中存在的差价部分进行补偿。
该案在一审、二审时,业主败诉。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出卖方,拥有自主定价权,购房人也拥有选择权,双方签定的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业主们并没有放弃,该案进入再审环节后,南京中院做出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南京富力地产赔偿业主装修差价。记者了解到,这部分差价每户在20万元左右。据了解,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委托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涉诉房屋的装修进行了鉴定,发现这些精装房的装修标准明显低于开发商宣称的装修标准。
开发商恳请法院慎重处理
但是这样一来,开发商们却不乐意了。前述联合起来致信江苏省高院的9家开发商称,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期间,南京市各区县上市的精装房数量约为11.4万套,目前已经发生业主群体投诉纠纷,这些客户也有可能提起诉讼。富力案仅是个案,目前众多购房人限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并不能充分了解案件背景,也不能充分理解相关法律适用的精神,所以急需法院给予购房人正确的价值引导,以尽快稳定精装房的交易秩序,化解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纠纷的关注和矛盾。
为此,开发商恳请法院对此类案件中购房人的装修核价及退差请求慎重考虑,并恳请法院对这类群体诉讼案件给予关注,慎重处理。
业主与律师说法
就9家开发商联合向江苏高院写信一事,杨先生表示,开发商应该把心思放在提高房子本身及装修的质量上,希望开发商宣传的样板房与实际交付的标准一致。他说,开发商“不如把精力放在提高自身质量方面”。
此前有律师也指出,故事并没有结束,高潮还在后面!“南京富力城”项目总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其中生态居住区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按照每户平均赔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的话,富力地产的赔偿极有可能上亿啊,甚至赔几亿都有可能!
在小编看来,这或许部分房企感到后怕的原因。如果业主都较真儿起来,对那些失信的开发商都要求核价补差的话,岂不要拿出大量真金白银,无异于从他们身上割肉。
附:九房企联名上书原文
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
尊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夏道虎院长:
自 2018 年以来,南京众多精装修楼盘的业主因关注到南京市中院 2017 年 12 月 28 日就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数十位购房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做出的再审判决,纷纷效仿此案例中富力业主的诉请,拒绝收房,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有些楼盘甚至出现上午开盘,下午维权的情况。此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误导群体事件的频发,且有愈演愈烈趋势,南京多个区,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案件也呈激增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涉诉的公司有:万科、中粮、银城、深业、中建、雅居乐、新城、禹洲,受理法院包括:鼓楼、栖霞、雨花、江宁、浦口等区【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附件】。据统计,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南京市各区县上市的精装房数量约为11.4万套,目前已经发生群体客诉纠纷的项目比进入诉讼的项目更多,不排除将来这些客诉的客户提起诉讼的可能。而我们也注意到,此类、案件的诉求高度一致,背后亦可能有专业房闹机构的推波助澜,逐渐形成了产业化趋势。
我们认为,富力案仅为个案,目前众多群诉案件的购房人限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并不能充分了解案件背景,亦不能充分理解相关法律适用的精神。故急需法院给予购房人正确的价值引导,以尽快稳定精装房的交易秩序,化解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纠纷的关注和矛盾。且富力案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其“毛坯报建、精装交付”的报建模式,与绝大多数楼盘的报建模式与交付模式均不同,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再则,富力案再审判决对开发企业的成本计算很不完整,对装修部分完全未考虑开发企业对精装修部分的招采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更未考虑开发企业在此部分的合理利润,也很值得斟酌。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含双方就精装修房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等),如果不存在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应以此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并以此当作为双方交付精装修商品房的验收策据,而当前的群诉及核价方式显然是对双方契约的追背和推翻。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中购房人的装修核价及退差请求慎重考虑,如果法院支持对精装修商品房装饰装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装修部分销售价格与装修工程造价之间的差价,必然造成全面否定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后果。如果这样,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将会有大量的购房人为此提起诉讼,产生更大的社会矛盾,并将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稳定。
综上,特向贵院紧急报告,恳请贵院对该等群体诉讼案件给予关注,慎重处理,切实维护精装修商品房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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