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立法的回顾与盘点:前后四十年间,你可能不知道的八个首次

"数据"立法的回顾与盘点:前后四十年间,你可能不知道的八个首次
2021年06月19日 12:10 李俊慧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让“数据”研究一下子变得“炙手可热”。

从《国家安全法》将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纳入国家安全范畴,到《民法典》明确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章节,再到《数据安全法》的制定出台,在数字经济的宏大背景下,数据的权利属性、流转方式以及安全保护等成为不可回避的热门话题。

从文本角度来看,“数据”作为一个关键词,在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多有涉及了。

但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通过对“数据”的出现形式、表述方式和关注重点变化情况的梳理,也可以呈现或折射出我国数据立法的变迁。

“数据”立法梳理:首次出现在法律中与统计密不可分,近三成涉“数据库”

1983年12月8日,“数据”二字首次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当时制定的《统计法》中,数据是以“统计数据”的词组形式出现的。

现行《统计法》中,全文共有六处出现“数据”,其中,有五处是以“统计数据”词语组合的形式出现。

可以看到,从最早的法律中,数据就与统计有着密切的关系,数据是统计的结果呈现,统计是数据的形成方法。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法》,已经首次将数据安全纳入到国家安全范畴,强调“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当然,按照当时的条文表述,主要是指与重要领域信息系统运行或派生出来的数据的安全问题。

一方面,这说明数据与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数据与信息又有着显著的差异。

如果说,《民法典》是从权利层面明确了数据在法律上的意义,那么,《国家安全法》则是从国家安全层面凸显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这也为《数据安全法》的制定和出台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后者重要的立法渊源及依据。

当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大数据(BigData)、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等新技术或新概念层出不穷,也使得数据有了更多新的含义。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显示,截至目前,在文件正文出现“数据”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3615件,其中,在文件标题出现“数据”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12件。

在正文出现“数据”字样的共计3615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正文出现“数据库”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973件,约占26.92%,在正文出现“大数据”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416件,约占11.5%。在正文出现“统计数据”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285件,约占7.88%,在正文出现“电子数据”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170件,约占4.71%,在正文出现“检验数据”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150件,约占4.15%,在正文出现“数据资料”字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145件,约占4.01%。

可以看到,在《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出台前,数据本身尚未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更多是与特定产品(比如,数据库)、特定形态(比如,电子数据等)、特定类型(比如,统计数据、检验数据等)相关联。

“数据”立法探索:贵州走在前,海南首提“数据资产”,深圳探索数据“国有资产”

除去《数据安全法》外,其他名称中包含“数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计11件,均为地方性法规。

其中,有5件涉及贵州省。涉及面向“大数据”领域的相关立法共计8件,涉及“政务数据”或“政府数据”的合计3件。面向大数据应用或发展的共计6件,涉及数据安全和管理的共计3件。

2016年1月15日制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应该算是我国首部与大数据相关的地方立法。其对“大数据”的定义后来被很多其他大数据立法文件所借鉴或采用。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涉及数据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对“大数据安全”、“数据”的定义和提法,不仅被后来其他省份或地区的大数据相关地方立法所借鉴,同时,也对《数据安全法》相关概念的厘清发挥了作用。

由此可见,贵州省在大数据应用开发及地方立法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当然, 在数据法律相关领域,存在众多的概念,比如,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等。

首个对“公共数据”下定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其将“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企业为履行职责收集、制作、使用的数据”界定为“公共数据”。

从定义的方式来看,其对公共数据定义是按照数据生产(收集、制作或使用)主体性质来界定的。

首次提及“政务数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是2016年12月27日制定、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其提到“促进政务数据的交换、开发和应用”。

而首度提出“数据资产”概念,或将“政务数据”视为资产的,则是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其明确当地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数据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而首次将“政务数据”或“公共数据”视为特殊国有资产的,则最早出现在2020年深圳司法局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其提出“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因在首次征求意见中,各方对此有较多争议,2021年深圳市人大发布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暂时删除“政务数据国有资产”的提法。

从1983年首次出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再到2021年首部以数据命名的法律出台,“数据”的概念、形式、形态、类型、载体和范围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如今,伴随《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在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和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做好各类数据的依法开发、利用、交易、流转和经营成为更为迫切的问题,也预示还有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制定。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