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房产税

第一,征税的法理依据是否足够?

税收的本质,是对私人利益的强制或者侵犯,而讨论中的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的价格(价值),其主要构成部分却是土地的价值或者增值。对于地上部分的房产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属于个人的。但根据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都不属于个人。从法理上说,国家不能对自己强制,不能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课税。

三十多年,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最后是提出了一个解释,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国企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非完全重合,而是有自己的利益。这个解释,不能说有很大说服力。那么,在土地国有制下,征收房产税,法理依据是不充分的,或者说是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宪法解释。不能说其他国家征,我们就跟着征。

第二,要不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确实,也有一些国家土地公有,仍然征收房产税,但它们土地的使用年限特别长,比如100年、999年或者永久。如果我们征收房产税,纳税人也必然希望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原来的七十年显得比较短,心里不踏实:我花了这么大代价买了房子,并不能保证后代能继续拥有,他们还得继续奋斗。

第三,存量房要不要征?

城里人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已经预先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也表明,土地的国有性质。如果对存量房也就是已有的房子再征收房产税,就没有充分理由,将混淆租金和税收的不同性质。本质上,房产税的主要部分是对土地出让金的替代,如果不退还土地出让金,继续征收房产税,就是重复征收。而税收的圭臬则是不重复。

第四,农村房子要不要征?

如果,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可以征,那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也就是农民的房子,更应该征收。但如果征,会引起什么后果,很难预料。

第五,不同来源的房屋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定吗?

城市居民获得房子有不同的渠道,单位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商品房等等,相应的支付的价格千差万别,有人几乎免费获得,有人按照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有的人则是按照完全的市场价支付,不同种类的房子,付出的代价差别甚大,如果完全适用一套税收规定,是严重不公平的。

第六,税率如何设计?

很多专家说,房产税的税率是非常低的,可能不超过1%。但即使1%,负担也是比较重的。

以北京为例,一套中心城区普通的两居室,价格平均在1000万元左右。假定征税的依据评估价是500万,每年征收1%,那就是5万元,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尤其是退休职工家庭,是沉重的负担。因为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无休无止。

第七,其他税费如何处理?

购买房子的时候,房价里边包含营业税(现在改成增值税),以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数十项城区其他费用。

这些税费如何处理?要不要全部取消,因为,按照现在的说法,房产税就是要把过去流通环节的税,改为使用或者拥有环节的。这应该被正确理解为取消以前的大部分税费。如果不取消,还在这基础上增加一个房产税,就是严重的重复课征了。

第八,有没有优惠?

有人说第一套不征,从第二套以后征收,或者第一、第二套都不征从第三套以后征。这种设计恐怕是不合理的。有人虽然只有一套或者两套房,但面积很大。有人有多套房,但面积可能并不大。也有人说,考虑人口,比如每个人40平米的免税面积,这样的设计,是对财产税的误解,财产税就是你拥有这个房子就应该交税。

如果说第一套第二套不征,或者每人还要免掉40平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结果可能是,作为未来地方税的一个主体税种,收入是严重不够的,税就成了一种形式。

第九,税的用途是什么?

比如在美国,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一种社区税,税的用处就是,一个地方的,消防、公共设施、教育。也就是有了这个税,幼儿园小学什么的,也就可以足够充分且免费提供了,这其实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所在。

我们征收房产税,是不是也要用于地方的各项事业支出?如果连用途都没有考虑好,或者就是弥补的对方收入不足,它的意义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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