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酒店客房可以在线点播影片,属于侵权吗?

以案普法 | 酒店客房可以在线点播影片,属于侵权吗?
2024年05月13日 11:54 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最佳导演》等5部影片的著作权。该影视公司经调查发现,某酒店客房的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影片,经搜索能够找到以上5部影片视频,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酒店立即停止提供5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该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1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某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通过点播设备将某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影片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已构成商业使用,其行为侵害了某影视公司的放映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影视公司提起该案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尊重并依法支持。

但从某影视公司的取证过程可以看出,本案与另一放映权纠纷案基于同一取证行为,某影视公司“合并取证、分别诉讼”目的明显,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了酒店经营者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对于酒店经营者而言,相当于一次侵权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更不符合国家鼓励权利人合理维权、净化市场、教育惩戒侵权人的初衷。综合考虑某影视公司的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在另案中均予以支持,故法院认定某酒店的放映行为构成对涉案著作权的侵害,但不再另行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

据此,南阳市中级法院判令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驳回某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近年来,一些酒店因提供观影服务被作品权利人起诉,被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酒店行业内引起关注。此类案件中,酒店经营者往往认为,自己只是提供设备和网络给房客使用,并不违法。这个观点是片面的。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酒店经营者提供观影服务,要承担合理审慎义务,及时自查自纠,不越法律红线,避免法律纠纷。影视公司作为有专业团队和充分维权经验的权利人,应采取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自身放映权。

法官在此提醒酒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提醒作品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诉讼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权利边界,不要肆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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