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璟璟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被处理成“xxx”的形式,而且案号被模糊处理。舆论对此议论颇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明确表态: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澎湃新闻)
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刚性制度,有一整套细节规范予以指引。整体来说,其基本的逻辑是,“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哪些案例的判决文书不宜挂网,挂网的判决文书中又有哪些信息不宜公开,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之于此,并没有多少自行理解、自由发挥的空间。而从近来媒体调查发现,一些依法挂网的裁判文书中,却出现了“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的情况。这一自选动作显然是对“敏感当事人隐名机制”的滥用,于法无据之外,动机也很是可疑。
对此现象,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表态很是耐人寻味。其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将之定性为“显属不当”,另一方面又“举重若轻”地把问题归因于“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到底是不是这回事,其实也没必要深究了。真正重要的,还是立行立改,推动挂网裁判文书信息的合规、足量公开——这其中,恢复法官署名,这是最基本的。司法文书,是法律判断的凝结,也是审判人员个人判断的文本化。所以,要见“法”,也要见“人”。
所谓司法公信,固然体现于质证交锋的严谨、法理思辨的缜密与判决结果的公平,但某些个人因素,同样在其间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的光明磊落,面对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时的坦坦荡荡,凡此种种,凛然的职业品格和人格魅力,也在无形中塑造着大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与信仰。法官必须对自己的“职业成果”“履职记录”负责!敢于实名、愿意具名,也是押上个人信用背书,这无形间,传递了一种问心无愧的自信,这是可以感染人的。
司法事业,是个崇高的事业。这种崇高性,深度依存于法律共同体的操守品行。特别是对法官来说,每一次判决都是一份自我工作的“成果”,这份成果,必须接受同行评议、必须经得起大众检视。法官的业绩、口碑,以及职业的晋升,也理应在这种评议和检视中来积累、来完成。裁判文书,从来不该是法官的负担和顾虑,而是其职业生涯的具象化载体、业务能力的最有力凭证。之于此,不必藏着掖着,而是该堂堂正正地认领,并藉此积累自己的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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