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5号——定向扩募业务办理》”,为了便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办理向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业务,保障基础设施REITs市场平稳运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5号——定向扩募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扩募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完成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尽调工作,与交易对方就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进行磋商谈判。在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前,基金管理人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并于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后当日或次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项目购入或出售(REITs)”提交临时信息披露申请,披露材料包括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决定公告,并将产品变更草案、扩募方案(如有)作为公告的附件1同披露。
2、扩募发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议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发行—>扩募发售报备(REITs)”,选择扩募类别为定向扩募。
3、启动发售
基金管理人确定发售时间后,应至少于T1日及之前(T1为定向扩募发售期首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发行—>扩募发售报备(REITs)”填写确认的定价基准日和发售期首日,并上传“REITs定向扩募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4)、“获准注册至发行前不存在重大影响事项的承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本所于当日完成审批后,基金管理人于T1日启动发售。
4、发售完成
扩募发售报备业务办结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产生的“REITs报送数据维护”流程办理要求,及时填写基础设施REITs发售数据并上传相关文件,完成报送后发起上市申请。
5、一致行动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最晚于L日(L日为扩募份额上市日)前一交易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4号——存续期业务办理》第六章内容,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础资料维护—>一致行动人维护”填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
6、上市申请
基金管理人于L-5日前,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的“业务办理—>基金上市—>扩募上市(REITs)”提交扩募份额上市申请材料,包括扩募份额上市申请书(附件10)、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必备要素见附件11)、验资报告、已生效的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ABS的认购协议(如有)、基础设施ABS成立公告、已生效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如有)等。申请界面中,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期选择L-3日,扩募类别选择“定向扩募”,新增份额本次可流通数量填写“0”。
7、上市公告
L-4日前,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关联到此前扩募份额上市申请的业务,经本所审核通过后于L-3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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