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禁忌?!私募基金管理人必读

原创|禁忌?!私募基金管理人必读
2021年03月02日 12:04 肖飒律师狮姐

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即时生效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限制进行了严格规范。PE圈大佬们以往懒散的风格将不能适应新形势,为了提醒大家未雨绸缪,特撰写此篇文章,望飒姐的校友们注意风险,切勿撞到枪口上。

管理人之“四禁忌”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如下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明知故犯者,少;现在的做法比较隐蔽,透过结构安排将资金“借”给被投企业并要求公章等都上交给PE管理人,这种做法无疑是有法律瑕疵的,但实践中很难找到证据,因此,游走在灰色边缘的活动依然存在,但根据今年的形势政策,司法机关对于不公平现象不能坐视不管,未来民事诉讼不一定会增加,刑事风险倒是陡然上升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者其收益(受益)权;(即便是投资,也没有敢显名的憨子,但通过合约处理投资金融资产的受益权、收益权倒是屡见不鲜,监管机关对此将进行穿透式监管建议进行存量消化,早日完成整改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飒姐在南方某市发现,一家PE公司管理人是律师出身,结果将资金募集后投资了本地一家律所,呜呼,除了飒姐供职的这类大型律所是有限责任之外,大多数律所是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责任,虽然有行业保险,但“资合”与“人合”大不同,务必注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建议大家关注官网和官方公众账号,多参加协会组织的讲座,了解最新政策风向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募集阶段“十不准”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如下行为,俗称“十不准”: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规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未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要想自证清白,就必须在“话术本”上白纸黑字将不得拼凑、不得为非合格投资者提供便利专门写进去,让普通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去说,争取严格按照要求去做。管理者对于合格投资人的问题,应当定期安排法律培训,让员工们警钟长鸣)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工种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互联网社会,不可能完全摒弃网络沟通方式,核心点还是要针对合格投资人进行投放“广告”,App可以搞起来,但是要先确定只有合格投资人才能进入下一步,飒姐曾经试用过某小程序,页面上只有公司介绍和蓝图,只有经过严格筛查才能成为会员,进一步看产品详情,这样的推荐方式可以尝试)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信誓旦旦承诺“不会回撤到9成、8成”等,给投资者一个“定心丸”,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股权投资血本无归者,不鲜见)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备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标识,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飒姐看到这里,回忆起自己看过的私募股权宣传册,基本无一合格。在这里也想为PE老友说句话,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倾斜,但要保证斜而不倒不可一味“宠消费者”,否则行业发展会迟缓)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倘若有变动,请及时与投资者变更合同,切勿久拖不决,人为制造风险敞口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现在披露还是比较到位,主要是签约时有故意隐瞒或者避重就轻的做法,对投资者义务或损失可能性,谈的少)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不是说不能提“备案”“银行托管”“国资背景”,而是不能以此为增信手段,讲真,很难区分,估计金融消费者赔了钱可能会说“被误导了”,赚到钱的时候就悄悄乐了)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飒姐在某直辖市建外某些办公区内看到过,临时拼装起来的销售队伍,墙壁白板上是话术和套路,办公室里满是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还有销售榜单,热火朝天,人员流动性大,销售业绩不好的即时除名)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普遍存在,已经到了法不责众的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私募从业人员,业务中不得进行的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有十三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请诸位一定严守法律底线

(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明目张胆违规操作,少见;偏心眼儿,常见

(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关联方,有时候做的十分隐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因此投资人在此类案件中败诉率极高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四)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顽疾,难铲除

(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亲疏远近,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分付收益等;(老实人太少,金融消费者此时确是弱者

(七)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飒姐认为2021年对于私募行业的严管,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是重点

(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管理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人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FA、律所、会所都可能会深陷其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某些律师放着正当法律业务不干,非要深度参与PE运作牟取非法利益,最终会被绳之以法,何必呢)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虽然PE行业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此类行为属于违法,我相信未来会有相应罪名对应该行为。)

(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犯罪行为,必将严惩

(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虽然属于过失,但也是严重违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写在最后

说了那么多禁忌,简直数不胜数,就是因为私募领域乱象频出,严重危及投资者合法利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严管违规行为,打击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计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飒姐经验,对私募领域相关犯罪的侦办箭在弦上,入口一是投资者的报案行动;二是各地监管机关的移送;三是各地法院审理私募民事诉讼时发现刑事线索移送。请私募界对于此次行动有所认识,放下侥幸心理,积极做好自查自纠,抓紧合规,完成整改,避免身陷囹圄。

山雨欲来,风满楼......

如上,飒姐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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