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虚假诉讼,别坑你的律师....

新法速递|虚假诉讼,别坑你的律师....
2021年03月18日 12:12 肖飒律师狮姐

2021年3月10日,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惩治意见)正式生效,自此,对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规制愈加完整。现实中,公司法律顾问经常会遭遇尴尬,辛辛苦苦看合同,终于盼来一个可以单收费的诉讼案件,可能是公司老板与老板娘的假离婚,也可能是关联公司之间为了躲债的假诉讼....面对这些诱惑,民商事律师应了解刑法边界,切勿帮助、教唆或被教唆,一失足成千古恨。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本月新出的意见,以期在日常工作中规避风险,同时也减少客户因法盲带来的巨大风险。

01

何为虚假诉讼犯罪?

虚假诉讼惩治意见给出了明确定义,所谓“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也就是说,与非法集资犯罪一样,虚假诉讼犯罪并不是单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组合。回到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来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有这样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理(有可能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形成竞合关系),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理(与枉法裁判等竞合)。

因此,此意见并非仅仅针对虚假诉讼罪单一罪名,而是针对由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来的多个罪名进行通盘考虑,整体规制,切勿思考过于简单,以为不构成其中一个罪名就可以逃脱,须综合考量各个罪名,寻找最大边界才能游刃有余。

02

易发民事案件类型

虚假诉讼惩治意见,确实指导具体司法实践,直接给出了九种易发案件类型,要求人民法院、检察院重点关注,当然,这也是民商事律师最应该绷着弦的案件类型: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几乎每一位诉讼律师都做过这类案件,飒姐认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这几年法律定性出于动态之中,从“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到“职业放贷入刑”,从“两线三区”到“LPR4倍”,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弹性,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务必认真核实客观证据,防止被当事人利用,更不得教唆当事人做假诉讼

(2)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限购城市多发案件,律师们也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以前还能混过去,现在根据“特殊认知”已经发现问题的,就劝当事人不要铤而走险,莫要跟刑法较劲)

(3)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未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转移财产者,众。)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额财产纠纷案件;(内部系统联网后,对于敏感被告是有标注的,司法科技正在逐步改进这一问题)

(5)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然,也不能一刀切,个别地区拆迁消息一出,就不判离婚了,对于被家暴妇女而言不公平,建议严谨但依法进行甄别)

(6)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这十年将是风口,借破产之机逃避债务的企业不少,这个口子还是要严格把握

(7)劳动争议案件;(询问本单位专业劳动法律师付勇先生,原来劳动者工资在债权中优先保护,因此有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点做虚假劳动争议,掏空公司资金)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询问了本单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王章伟先生,讲述了前些年对于行政vs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真实情况,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产业链,最高院这次专门点名此类案件也是重申之前的司法解释,严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

(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飒姐认为,包括房屋买卖纠纷等

03

虚假诉讼的表征和线索

为了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惩治意见“贴心”地给出了一些具体情形,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就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这只能依靠朴素的法感情和司法人员的人生阅历等)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飒姐第一反应是让司机当法定代表人的大公司们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有点像三角诈骗的路数,看起来人畜无害,实际上合法外壳下侵害了别人的权益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认错痛快的,也许有猫腻

(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可以直接执行,还能省诉讼费,这就是虚假诉讼者为啥选择走调解的缘由)

(7)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04

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多

线索来源较多,咱们一起看看虚假诉讼惩治意见的表述:

(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的无罪率较高,司法实践中请对此路径反复斟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大约三年前,有类似情形时,飒姐曾经询问过公检法的朋友,得到的回答还是相对保守,大家各管一摊,但是风云际变,如今民事庭发现刑事线索“应当”移送给侦查机关民刑互动越来越多

(4)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这里的国家机构,并不是单指国安部门,而是类似金融监管机关等监督管理执法部门

(5)其他线索来源。

写在最后

律师这个行业也容易“灯下黑”,越是对刑法有一知半解的法律人对于刑法的更新迭代越是敬畏不足。虚假诉讼罪就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广大法律人的头顶,稍有不慎,随时掉落,丢了卿卿性命。

诚然,大家低价拓展常年顾问单位,目的就是拿民商事诉讼,按照标的收费才能赚上较为丰厚的利益。但是,咱们万不能忘了执业风险,当年老师们耳提面命谈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我们不是朋友,我们只是合同关系,万不要被感性冲昏头脑,教唆或帮助当事人做假诉讼,甚至出发点是好的(例如树立行业标准等)但假的就是假的,司法系统不是工具,保持对法律和法院的敬畏,才是我们法律人应当做的。

如上,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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