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硕鼠无食我黍”之法律利剑

肖飒|“硕鼠无食我黍”之法律利剑
2021年03月19日 11:56 肖飒律师狮姐

近期,在办理的企业刑事合规项目中,发现“内鬼”“硕鼠”现象依然顽固,新生代打工人对于法律的漠视到了让人扼腕的程度。在我们收集的证据中,不乏00后主播私自出货、供应链上的业务员内外勾结、“店小二”收回扣、网站小编为了版面索要钱财……企业主在外拼搏厮杀,反倒是被内部蛀虫毁了长堤,最终导致企业羸弱,直接影响商业竞争力和战斗力。

今天我们就是要警示一下年轻的小鬼们,吃回扣一时香,后果不堪承受。可不是你们想的只要吐出来+认个错就过去了,反而会深陷囹圄,甚至判刑后影响三代人。

“吃回扣”累计6万即构成犯罪

“吃回扣”是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其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其中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两种主要入罪表现: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收受“回扣”的行为与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相符,甚至无需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金额仅为6万元,可累计计算

为此,飒姐团队向身兼“要职”的业务人员提醒:切勿以为非国有单位的员工即可无所顾忌地收取礼品,看似司空见惯的礼尚往来可能是致使刑事追诉发生的导火线。

新修正案,提升了量刑幅度

在不久前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有所调整:从原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与施行,飒姐团队无法确定入罪的金额标准是否有所调整,但是,考虑到最高量刑被大幅加重,至少我们可以预判商业贿赂犯罪在未来将可能将成为司法机关的侦办要点之一

罪与非罪,与合法居间行为的区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模式与合法居间行为的明显区分有二:一是主体身份,前者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某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不应与居间涉及各方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二是前者要求行为人具备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而后者仅要求行为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关键是: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事司法实践将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飒姐团队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参照前述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进行限定,我们重点提及两个方面的理解:

其一,隶属、制约关系的理解上:请托人取得的利益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职务便利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却可以基于职务对他人形成的制约、隶属关系促成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务权限谋取利益的,我们认为,该等请托事项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形成了间接的对应关系,没有超越受贿犯罪职务行为与财产利益的腐败性对价关系,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其二,职务便利应当与一般性的工作便利区分。职务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性、委托性,存在具体的委托人利益,违背受托人义务滥用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可能或者直接侵犯受托人利益。而工作便利没有管理性、权力性,委托性不明显或者不具体,工作行为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没有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形成现实危险。因此,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私了”能否减轻刑责?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存在很多希望通过与公司“私了”来规避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但需要注意,商业贿赂犯罪多为公诉案件,“私了”不能成为出罪的条件,但是,“私了”可以为行为人提供罪轻的可能

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虽然“私了”存在逃避刑事处罚的意图,但从结果来看,“私了”节省了大量司法成本,且该动机未达到排除自首适用的严重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未将“私了”作为交代职务犯罪事实的条件且在后续侦查机关介入时积极配合的,通常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企业防范内鬼的常规办法

飒姐团队认为,公司防范员工的商业贿赂犯罪可考虑如下方面:

其一,公司应当建章立制,建立起体系化、常态化的内控制度,有效筛选出可能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员工,以便自纠自查;

其二,公司应当做好商业贿赂行为刑事法律风险的普及工作,让员工意识到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及后果;

其三,公司应当定期回访其供应链的下游企业,依照反商业贿赂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依据,责令其提供商业贿赂的线索;

其四,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推进前述事项,对可能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员工进行访谈工作,固定客观证据,备齐报案材料,高举达摩克里斯之剑悬而不发。

其五,打通供应链上下游,使用区块链技术防篡改。利用新技术改造供应链系统,将“人性之恶”关在笼子之中。不给年轻人犯错的机会,减少人为环节,按照智能合约自动触发,最大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

写在最后

商业潜规则的背后可能是刑法的规制,为传达这一观念,飒姐团队针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推出了反商业贿赂的“金箍”刑事专项法律服务,旨在为公司做好员工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我们欢迎各行各业的老友留言咨询!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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