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史上最长司法解释之“鉴定意见”

原创|史上最长司法解释之“鉴定意见”
2021年03月24日 12:09 肖飒律师狮姐

咱们接着学习史上最长司法解释,今天咱们研习的是实践中有诸多争议和辩点的“鉴定意见”。自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七条,饱满地揭示了哪些是法院审查鉴定意见的“关键点”,飒姐挑选其中对辩护人有启发的部分进行阐述,以期启发同仁,咱们共同前行。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九种情形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话说,鉴定这种活儿,也有外包,总能找到一个合法资质的主体签合同,但是真的有没有业务能力就是另外一码事。飒姐认为,辩护人可以深挖鉴定机构甚至行业内的技术条件,倘若技术根本达不到某种结果,那就可以逆风翻盘)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支撑,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庭上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到场,与鉴定人进行正面对峙,技术PK技术煞是好看)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来源一般都会写出来,但有些办案人员拿物证回家自行使用,就容易污染了这些证据,请留意证据污染的事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狸猫换太子,还是不得不防啊)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很难发现,除非找内部人员或同行了解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一般看国标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意义不大,倘若木有,可以补一份新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十几年前飒姐见过这样的鉴定意见,直接鉴定某人是否构成某罪,不禁哑然失笑,鉴定意见是论证某科学事实,而非legal观点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几乎成为必备,但可惜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节并未给予这个兜底条款,可惜)

鉴定人出庭

从事法律服务十几年,在刑事案件中见到证人或鉴定人的概率极低,为了打破这一困局,司法解释还是做了努力。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政党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请注意,这里的核心并非通知后鉴定人出庭与否及其惩戒,而是“法院通知”,现实案件中,法院到底认为该鉴定人有没有必要出庭是关键,倘若99%的法官认为,刑事案子的鉴定意见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没必要让鉴定人出庭,那么,这几条规定还是会被架空。

但飒姐认为,之所以这几条语言表述如上,就是想让鉴定人出庭成为常态,对比证据要求更低的民事庭,尚且有大量鉴定人员出庭,而刑庭却极其罕见,这不正常。因此,还是要坚定地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否则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这样才能督促鉴定人按时出庭,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和质疑,唯有此,才有可能出现更专业和严谨的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虽然飒姐几乎不做暴力犯罪案件的代理,但是对于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案件还是有一定了解。一次,某同仁打电话来询问,比特币在法庭中的定价问题,我好奇的问:啥案子?对方回答:抢劫犯要的赎金是比特币,呃,果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辨认笔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也许还伴有各种暗示和指向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团伙案件中,个别进行的问题总是得不到保障,甚至同监室出现同案犯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飒姐见过,把嫌疑犯照片扩大,其他人等照片缩小的怪事)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万能且有用的兜底条款,还是可惜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节中没有这个几乎每节必备的条款)

侦查实验

讲真,飒姐办理案件,凡是有作案现场的,基本上都会日探+夜探,一般带1-2位助手,一是壮胆,二是不同角度的拍摄和判断对分析案件大有裨益。

侦查实验也是辩护律师们会使用的方法,但是之前还是比较粗糙,飒姐师父辈的律师们有“烧猪头”测“毁尸灭迹”时长的;有开车撞围栏测“盲点位置”的,飒姐这一辈还是借助科技手段的较多,我的团队就测过闭着眼睛睡觉,能否用某第三方支付顺利刷脸大额转账。未来在电子证据大行其道时,我敢断言,会有更多实验搬上刑事法庭。

对于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既然是科学实验,就会出现偏差,到底哪些变量影响结果,还是需要控辩双方聘请专家展开技术PK,未来科技犯罪案件中,这类争议也许将越来越多,是好事。

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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