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以结算为业,犯法了吗?

原创|以结算为业,犯法了吗?
2021年03月29日 11:59 肖飒律师狮姐

近日,有朋友向我们询问有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三项后半段的行为表现与认定方法,飒姐团队认为,该调控所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刑法领域中常见的危险行为,值得各位老友关注。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实践操作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提出看法,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资金支付结算的泛化界定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被加入到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形之中,但究竟何种经营行为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实践中对此的界定并不清晰。

参照行政监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其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结合《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知,支付结算属于银行特有的业务模式,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流通、劳务的提供以及资金的调拨等经济活动,都必须借助货币进行计价和清结,这种结清货币收付的行为,即货币的支付结算。其又分为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即在经济往来中直接以现金作为货币收付。转账结算,又称非现金结算,指银行根据其客户的具体委托,代其客户将指定款项直接转至收款人结算账户,从而实现指定资金从付款人账户转移至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取支付行为。

从文义的理解来看,各类结算方式只要是指向于货币给付与资金清算的行为都应当被纳入“支付结算”的范畴。但是,同样的法律概念,在刑法的视角中应当相较行政法有所限缩,特别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我们不能将二者当然等同。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法律人都在期待更为具体的解释出台。

解释的出台

伴随近年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资金支付结算发生诸多变化。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在争议。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基于前述,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施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情形与一项兜底条款: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解释的理解

01

虚构支付结算

关于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在此,飒姐团队举例一则,以供读者了解具体情形:行为人购得多家可使用“某呗”支付的某宝店铺,意图套现用户点击相应链接购买商品,并申请由“某呗”代为支付,用户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点击确认收货并随即申请退货,行为人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套现用户的某支付账户,从而完成套现。行为人通过网购平台套取贷记卡资金的行为就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一种形式,解释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适用《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对于其他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适用该解释。

02

“公转私”与套现

关于“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实践中,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开设大量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的需要。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主要就是这种情形,一方面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现,另一方面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

03

支票套现

关于支票套现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该种情形是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将他人开具的支票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从而为他人提供现金,俗称“串票”或“支票串现金”

04

兜底条款

上述的几种情形是司法实践总结而来的常见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业务模式,但基于习惯,解释上保留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飒姐团队发现,近两年一线城市的司法判决中,并无创设新的入罪情形,引用兜底判决的案例,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特征

写在最后

特定化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经营罪在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领域中的的扩张应用之倾向,但飒姐团队在此提醒诸位,在缺乏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应警惕自身或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从事资金端的支付结算业务,以排除一切可能的风险。在刑法的边界上,再怎么谨慎也不为过,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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