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无人机肇事频发,“安全”恐成低空经济发展需首要考虑的问题
2024年末,随着低空经济的飞速发展,飒姐团队一个最明显的感受是:天空变得更加拥挤了,走在路上的安全感下降了,以前在山清水秀的地方支个露营帐篷吃点烧烤看看日落美滋滋,现在头顶上全是乱飞的无人机,不仅噪音污染严重,更担心“无证上岗”的飞手一个不小心来个高空抛物......
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来由,近期的一些列无人机公共安全事件确实不少,甚至已经有致人受伤的情况发生。
(一)湖北测试无人机坠毁造成大火
2024年12月12日11时许,一架大型固定翼无人机在湖北省荆州体育中心附近坠落,瞬间燃起大火。据当地应急部门通报,该事故为附近一公司在进行无人机测试时,无人机失控后撞向建筑物起火。事故现场火势迅速被扑灭,但有一名伤者出现。
目前相关部门仍在调查事故具体原因,包括无人机失控的原因、测试过程中的安全监管问题等。同时,涉事公司已被要求暂停相关测试活动,并接受调查。
(二)艺术家作品《红帆》在使用无人机进行烟花表演时,大量无人机掉落
2024年12月8日下午,某知名艺术家筹备的《红帆》无人机烟花表演开场。然而,在表演过程中,由于极端天气影响,大量无人机出现掉落的意外状况。
据了解,当时冷空气来袭,泉州沿海风力强劲,在表演过程中,原本整齐排列的无人机突然掉落,有的掉入海中溅起巨大水花,有的摔落在地。尽管突发状况让现场观众惊愕不已,但幸运的是,此次意外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三)女子湖边打卡遭无人机撞脸事件
2024年12月9日,青海海西州某女生在湖边打卡拍照时,一架无人机突然快速飞来砸到其脸部。当事人被无人机撞到脸部后,锁骨位置也被螺旋桨划破。事后,当事人联系了无人机公司,找到了放飞无人机的人,目前,涉事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02
驾驶无人机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谁来担责?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无人机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需要视情况判断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飞手承担责任
对于飞手驾驶无人机存在过失(例如,未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由存在过错的飞手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则可适当减轻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本案民事判决书未公开,仅有新闻资讯信息)
2020年11月,武汉一名3岁女童在草坪上放风筝时被无人机砸到,造成右侧颞部创伤性脑内出血,右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区域为公共休闲娱乐的区域......王某在公共区域放航模(无人机)理应高度注意危险的发生,且航模如果因为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掉落很有可能砸到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王某因为自身娱乐而放任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产生,被告具有重大过错。被侵权人的损害系因王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故被告(王某)对于原告(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被侵权人在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时,其监护人理应观察周围环境的安全与否,在看到有人放航模的情况下,仍然允许被侵权人在该处放风筝,被侵权人放风筝的行为对航模的正常飞行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故对于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被侵权人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的情况,法院认为被侵权人自己应当承担30%的责任,王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最终判决汪某赔偿19.4万元。
(二)无人机制造商、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飞手本身的操作不存在问题,而是由于无人机本身存在缺陷,才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则应当由无人机的制造商、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修正)》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已经被删除,但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倾向于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无人机领域亦不例外。
参考案例:(2020)湘1128民初1478号刘某与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9年3月9日,原告刘某从长沙研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366元购买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带屛专业无人机一台。2020年6月11日,原告在新田县骥村镇肥溪源村拍摄春耕照片时,无人机突然坠落,掉落水库。原告认为无人机坠毁是设计缺陷电池发热而卡扣松脱(电池发热问题是电池鼓包与机身自动脱离),导致无人机突然断电而坠落,原告向某公司投诉索赔。
某公司要求原告先对无人机坠机原因进行分析,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邮件向原告出具分析报告:根据现有数据分析,数据结束前飞行器表现正确,但由于数据不完整,无法帮助确认飞行器后续是否发生碰撞,亦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
法院认为,鉴于国内无人机行业的特殊性及无人机飞行数据专业性,在无人机排除碰撞、操作失误、天气因素等原因外,因无人机飞行过程中由于本身原因坠毁,应当分配由被告方承担对无人机产品质量进行排查和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履行举证责任。结合原告持有无人机另2块智能电池因鼓包,被告对另2块智能电池进行换新置换的事实,原告使用无人机不排除存在电池方面的质量问题。故,被告对原告使用无人机在正常飞行中坠落存在产品缺陷履行举证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无人机坠毁损失6534元、打捞费1200元、车费800元、事故分析费120元,共计8654元;
(三)飞手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对于飞手驾驶无人机存在过失,致人受伤的程度非常严重,会有什么样的后果?飒姐团队认为,如果被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以上,那么大概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民事赔偿的同事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刑法》第九十五条定义了何为刑法意义上的“重伤”:(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说来也巧,上述第一个案例王某至3岁女童右侧颞部创伤性脑内出血,右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案即属于我们所说的,由于飞手存在过失致人重伤,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罕见真实案例。
参考案例:(2020)鄂0106刑初49号王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基本事实前文已进行过叙述,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9月15日18时许,操纵其自行组装的遥控航模飞行器试飞。在该飞行器降落过程中,被告人王任栋未注意到人行道上有行人经过,导致飞行器的螺旋桨划伤女婴张某1的头面部,致使张某1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双额叶脑挫裂伤,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司法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过失伤害他人,致被害人张某1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3
写在最后
近年来,低空经济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民用无人机在物流配送、农业植保、影视拍摄等多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驾驶民用无人机需要合法合规,持证上岗。这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更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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