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怎么做-公司能否要求离职的员工退股?听实战专家怎么说

股权激励怎么做-公司能否要求离职的员工退股?听实战专家怎么说
2019年05月30日 10:47 深湾并购产业联盟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历来非常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越来越受到企业家的重视和欢迎,老板的初心是想用股权激励那些能够创造主要价值的核心员工,但奈何“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总免不了有些员工会离职...

对于离职的员工的股权,公司能不能收回来呢?答案是可以的,而且有法律依据!公司给员工激励的股权基于员工的人力资本价值,你走了还得激励其他核心员工呢。

首先声明一点:此处讲的是实股,实股才涉及强制要求退股的问题。至于虚拟股,本质上是一种奖金,既然是奖金,那就是公司的制度之一,不存在纠纷问题,直接规定离职必须退股即可。

至于尚未行权的期权,只要还没行权,都可以取消行权,而且一般在行权条件直接规定员工必须在职,也不涉及纠纷。因此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才有本文要深入分析的离职退股纠纷问题。

图 | 华扬资本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战课

1、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作出的书面约定,系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且章程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全体股东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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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资本案例评析:徐汇区人民法院“周黎红、上海东会工程造价公司股权纠纷案”【(2016)沪0104民初8766号】里的判决书就提到:

《公司章程》载明,周某出资额4万元,占注册资本3.33%。《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第十条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在本公司专职执业,且与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以上内容,关于股权退股条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东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除名周黎红的股东身份,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

2、最高法司法解释: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无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回购离职员工股权,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并非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公司及时履行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或者减资手续的,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离职员工退出来的股份多数情况下也是被其他股东受让,也并未有减资行为,“离职退股”条款并不因涉及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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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资本案例评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邓忠生与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湘民再1号】的判决书就提到:

建筑设计院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建筑设计院以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建筑设计院的《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所以,“离职退股”条款仍然有效。

3、合同法:协议约定或者员工书面承诺有效

员工在接受公司激励的股份之前有与公司或其他股东签订了书面协议,当视为该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的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应有契约精神,若违反之,则当按照合同之约定执行。因此,书面协议内容有设计离职退股相关条款的,也应当是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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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资本案例评析:富安娜与一些离职的股权激励对象之间的股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1号的判决书就提到,这些离职高管在接受股权激励前都与公司签订了《承诺函》,内有关于“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及以上”等相关条款,深圳中院认为,既然该激励对象在获得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富安娜公司的股票的资格后作出的承诺,即富安娜公司一方面给予激励对象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的资格,另一方面也对激励对象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个《承诺函》是有效的,最终判处那些离职高管违约,富安娜公司胜诉。

4、不能仅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职代会方式强制退股

华扬资本咨询项目实践过程中,也有遇到出现问题了临时解决的类案,例如:之前没有书面约定,现在张三离职了他不想退股,为了强制让他退股,就开个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张三退股,这样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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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吴渭凉与上海华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2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关于吴渭凉在华瑞公司改制时出资认购的原60万股股权,本院认为,吴渭凉取得该部分股权具有法律依据,不应以公司内部文件来决定减持。故吴渭凉应据此享有股东权利。

前面三点所述均基于员工知晓并认可“离职退股”相关条款,除非得到离职员工本人的认可,否则在未提前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公司章程、股权协议、股权管理办法等)的话,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职代会等方式,让离职员工“被通知退股”。

以上就是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战课列举了在案例中公司法、最高法司法解释及合同法在离职员工退股中的应用。各位看官怎么看?请在下方留言互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战课导师团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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