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国企法人自己告自己,花3000万元打价值2000多万官司被质疑

贵州一国企法人自己告自己,花3000万元打价值2000多万官司被质疑
2024年01月16日 21:28 逍遥刘杰

近日,贵州凯里市民营企业家谢凯堂赢了官司,依然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无奈之下,拜请当地一座神秘的“蚂蚁坟”,祈求岑巩法院能够早日执行贵州省高院(2013)黔高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尽快回转属于自己公司的土地。

谢凯堂的豪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据谢凯堂介绍,2006年他出资700万元从永丰房开公司购买了33亩土地,并且在自己的豪东公司完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想到,后来均被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来在贵州省高院提审判决买卖合同有效。可是,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吴兴军给了他们一个所谓的“执行通知”,即标题是执行,内容是查询。在豪东公司赢了官司又困在虚假执行拿不回土地的过程中,永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师自己告自己(永丰总公司起诉分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官司开庭并通过法院判决,意图从源头夺走豪东公司申诉赢回的土地。

永丰总公司为了价值2000多万元的案件,竟然花了3000多万元打官司维权。令谢凯堂惊讶的是,凯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确认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2002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解除,这是一种非法的把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废除的方式,之前豪东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的已过户的合法土地交易,居然被之后的永丰总公司起诉分公司取消协议而废除。也就是说,一切正常的交易因这场诉讼而全部无效。

当年谢凯堂的33亩土地如今部分被其他公司开发建房

目前,10年已经过去,关于谢凯堂的33亩土地,岑巩法院不仅没有执行回转,甚至,其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公司开发建房。

谢凯堂经过反复维权,最终被贵州省高院一锤定音“买卖合法有效”

  2013年11月6日所作的省提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岑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永丰房开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通过与国土部门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其有权对外转让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据谢凯堂介绍,我们作为豪东公司因中意公司邀请参与转让其中33亩,形式上虽为中意公司一方,实质上却没有与中意公司成为16号合同的一方而共同签字,而是通过16号合同获取信息后单独与永丰房开公司完成付款与土地转让。另外,关于所谓的《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实际并不存在,该协议书没有他本人签字,而33亩土地的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贵州高院提审判决显示,豪东公司提出申诉理由包括其受让33.3亩土地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豪东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无合同关系,也未与永丰房开公司、中意房开公司恶意串通。

  贵州高院认为,永丰总公司同意将该183.65亩土地有偿转让并实际过户登记于永丰开发公司名下,而永丰房开公司可以分期将已开发的土地转让费支付给永丰总公司,因此对有偿转让上述土地,已实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是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两个独立法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丰房开公司分期处分土地并将土地转让款分期支付给永丰总公司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未损害永丰总公司的利益。

贵州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黔高民提字第1号)节选

  同时,贵州高院还认为,永丰房开公司与中意房开公司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意房开公司、豪东房开公司已按(2006)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1150万元转让款,并分别办理了权利归属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同理,永丰房开公司与中意房开公司签订签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谢凯堂说,“所谓的《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实际并不存在,该协议书没有他本人签字,而33亩土地的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师自己告自己,为了价值2000多元案件8年花费3000万元

  据谢凯堂介绍,为了阻扰贵州省高院提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黔东南州黔兴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师)起诉永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2002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来,我委托律师申请加入庭审,征得法官同意后在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公开揭露永丰总公司的涉虚假诉讼,后来永丰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撤诉。

  时隔一个月,2019年2月18日,原告永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师)再次在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永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师),请求确认2002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解除。

凯里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19)黔2601民初1169号)节选

  根据凯里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黔2601民初1169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在诉讼中称,200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原告道路建设置换出的182.54亩土地转让给被告用于房地产开发,被告按市土地局0122号土地评估价结果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评估价为每平方米214.1元。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对该土地进行分期开发,分期支付原告土地转让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至被告名下后,被告没有依约定将全部涉案土地进行分期开发,将其中33.62亩转让给了黎平机场,92.7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凯里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奈之下,原告将其中的25.81亩土地予以收回。

  2006年12月21日被告将92.78亩土地使用权以3300万元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中意公司过程中,中意公司以及其合作伙伴向被告支付了1150万元后,被告就将全部92.78亩土地过户给了中意公司,但之后中意公司再也没有资金向被告交付土地转让费,更没有能力将涉案土地进行开发,导致土地闲置。使被告不仅失去了92.78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没有收到余下的2150万元的土地转让款,国有资产面临流失,原告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出发点,出资启动该92.78亩土地的维权诉讼,历经8年,耗费直接资金3000万元以上,才将该92.78亩土地追回。

  原告在诉中还称,在协议书项下所转让的182.36亩土地中,除去原告收回的25.81亩土(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56.5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合计应为22344679.90元,但截止今日,仍欠原告土地使用转让款20001269.40元。

谢凯堂看到判决书后,对此表示质疑,“按照协议书显示永丰总公司向永丰房开公司转让土地182.36亩,后原告永丰总公司收回25.81亩,被告永丰房开公司应向原告永丰总公司支付156.55亩土地款项,按照2002年5月9日合同的价格即每平方米214.1元计算应该为22344679.88元。然而,原告永丰总公司已经收款22756270元,依合同计算,永丰总公司还多收了永丰房开公司41万多元。原告多收了钱还解除合同,实在令人费解”。

谢凯堂说,“其实这就是为了用后面的判决去取消前面早已生效的合法转让合同。当地司法官员有问题了,哪怕程序违法又涉虚假诉讼,这样可以配合岑巩法院执行局法官找理由拒不执行回转”。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省提一号判决之后的任何判决都没有判豪东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贵州省提一号判决对于谢凯堂的豪东公司就永远有效。

凯里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19)黔2601民初1169号)节选

更让人想不到是,凯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确认永丰总公司与永丰房开公司2002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解除。

据知名律师杨柱介绍,这个时隔17年之后的“自我起诉”,实际上就是用脚都想象的恶意串通诉讼,这种用现在的判决为过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方式背书是严重践踏了民事诉讼法的行为,是标准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诉讼。当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庭说明情况时,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先在原告席陈述诉讼请求,然后又要到被告席进行答辩,这样荒诞的起诉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玩弄,居然在凯里人民法院让原被告如愿以偿了。

  谢凯堂赢了官司,岑巩法院执行被指“虚情假意”

  2013年11月,贵州高院(2013)黔高民提字第1号判决书出来后,谢凯堂原以为案件终于走到了终点,可以放松了。

  豪东公司根据贵州省高院的判决,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33亩土地。2014年1月,岑巩县人民法院向永丰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永丰总公司必须于7日内,恢复申请人豪东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于2014年5月14日向永丰总公司下达对相关土地的查封裁定。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给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年6月3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给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表示:第一、请协助查询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第二、如涉案土地发生权属变动,请协助提供变更情况。对此,谢凯堂称,协助执行通知既无查封,更无过户,这是标准的假执行。

  令谢凯堂感到惊讶的是,永丰总公司不仅拒不执行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反而于2015年10月将法院查封土地与其他土地合并重新办证交易,并由其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谢凯堂表示,2015年,曾经去岑巩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时,时任执行局长吴某军明确说,“不要逼我,若再逼我当着上级有人来调查我时,我就把哪个不准执行的人说出来……”

据红星新闻报道,吴某军曾是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据今年7月16日该院所作的一份笔录显示,该院曾组成评查组对本案质量进行评查,同时该院被要求“自查倒查”。经组成合议庭会议,认为吴某军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出现问题”,办案有瑕疵,并对其进行了执纪问责。就本案为何无法执行问题,12月30日,吴某军以“案件保密”为由,未向红星新闻作出解释。

 谢凯堂无奈的说,“我们知道不牵涉国家秘密和他人隐私的民事判决是可以公示在网上的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2021年8月,谢凯堂收到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书,文中称,关于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21年7月20日以岑检民执监[2021]17号检察建议书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岑巩法院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至今不给予书面答复。

截止目前,已经整整10年了,谢凯堂一轮又一轮的官司打下来,在最高院终于赢了官司,依然没有回转属于自己的土地。

谢凯堂称,多次通过合法渠道请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岑巩有关领导也曾经召集岑巩县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多人协商解决、岑巩法院答应2023年10月底之前给谢凯堂解决本案。可是现在已到2024年了,解决的承诺又成了一句空话。

最后,谢凯堂说,“我再弱弱的问一句,国有公司花3000万元去打一个标的额只有2000多万元的官司,谁同意他做此赔本的买卖呢”?

作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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