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信用”谈,浦东机场恢复网约车与盐城擅自变更复议决定书

从“行政信用”谈,浦东机场恢复网约车与盐城擅自变更复议决定书
2024年02月07日 00:43 逍遥刘杰

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一则《关于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的通知》 的禁令在网络上掀起了舆论大波,禁令明确,网约车不得出入浦东机场区域接送旅客,因此而遭到社会舆论的强力反弹。

很显然,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此次针对网约车进出机场的禁令,既没有依据也不合理,既限制了网约车司机的运营的权利,也涉及和巡游车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但侵害了网约车的公平竞争权,同时还侵犯了出行旅客交通工具、交通方式的选择权,亦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

我们常说,行政机关决策不能靠拍脑袋说了算。政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制订发布行政文件、行政命令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事涉全体上海市民及往返上海的各地旅客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大,波及面广,依法,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在制订发布网约车禁令前,首先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举行公开听证,充分征询全社会的意见,尊重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新政颁布实施前,还应当留有足够的过渡期、缓冲期。

所幸,2月3日深夜,作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局的上级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委根据广大市民和乘客的建议,及时撤销了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约车禁令,决定2月4日起恢复浦东机场区域内网约车运营服务,以满足广大市民乘客的出行需求。

许多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没有自行撤回或者变更禁令,而是由上海市交通委作出新的决定?

这里涉及到的,是又一个行政法原则方面的问题,即“诚实信用原则”中的“信用”问题。

行政信用原则要求,一是,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生效后,对行政相对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的尊重和信赖,将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行事,安排自己的生产与生活。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随意朝令夕改,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相对人、社会公众的无可适从,从而直接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是,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作出赔偿。从而确保实现行政机关的权与责的统一。

因此推测,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与上海市交通委应该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考量,才由上海市交通委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上海市交通委的这一决定,也显然是依据了行政法的原则规定而作出。

不妨,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江苏盐城。

笔者曾于2023年4月26日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就5案警情办案信息进行公开。亭湖分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盐公亭依复【2023】第9号),答复称,“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7月20日,笔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发布 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14日,盐城市政府作出【2023】盐政行复第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维持亭湖分局“不予公开”的答复。

我们暂且抛开《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程序严重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错误等等不谈,也不重复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出,将会对社会产生“南京彭宇案”样的负面效应,这里,我们仅就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第7页凭空出现的三处“原告”说事。

对《行政复议法》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行政复议案件中法定的主体,不外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这五个,可偏偏盐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盐政行复第183号中,居然无端出现了三处“原告”。

笔者在2023年9月17日的帖子“江苏盐城:七年前的罪恶未得咎,毁林今继续》 后续(14)”【专业?看得见!盐城市司法局的法律文书打了市政府的脸】的博文发出后,盐城市司法局反应倒是挺快,次日就作出了《更正通知书》。这显然又是一个更骚的操作!

9月19日,笔者在“江苏盐城:七年前的罪恶未得咎,毁林今继续后续(15)”的【对话盐城市司法局,底朝天的法律专业水准真的很打脸】 博文里曾经留下过悬念,为什么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撤销或者擅自变更自己作出的决定?前述关于上海交通运输局网约车禁令通知和上海交通委连夜发布的决定案例里已经说得相对比较清楚了,相信大家也能明白其中的道理了。

另外,一个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就不是发布该法律文书的行政机关想改就能改,想撤销就能撤销得了的了。根据行政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经有权机关、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这里面所说的有权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说盐城市司法局底朝天的法律水准真的很打脸丝毫也不为过。

每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应当做到慎之又慎。上海也好,盐城也罢,无论是哪个城市的行政机关,其具体工作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去完成的,由于法律水平和认知的差异,都有可能犯错。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上海及时纠正了错误,而盐城却仍然在盐都法院 的法庭上死撑,显然不是政府应有的担当!(作者:崖悬花倒生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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