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打假“价格认定结论书”,唐山价格认证中心被指出具虚假认定

律师打假“价格认定结论书”,唐山价格认证中心被指出具虚假认定
2024年03月17日 20:44 逍遥刘杰

近来,在河北唐山袁东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中,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委托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盗采铁矿石价格”进行认定,而后作出【2023】53号《关于袁东涉嫌非法采矿案盗采铁矿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后来,北京律师通过法院调取价格结论书档案,发现价格认证乱象疑云重重,并且引发了律师的关注和愤怒。

3月15日,北京律师在前往唐山市发改委控告唐山价格认证中心凭空出具虚假认定责任书,没想到在唐山市人民政府进不了发改委的办公大楼,后来被门口“工作人员”要求下去了xin fang局,在xin fang局工作人员给律师留了一个“八大局院”电话0315—2811056,下午在西山道7号“八大局院”电话联系后,对方表示不接待人,只在门口接收材料。后来有一位女士自称出来接收控告书,该女士在接收控告书的时候也没出示任何证件,但终究辛苦把控告书送进了“八大局院”。另外,两位律师还找到附近的邮政快递另外给唐山市发改委邮寄了一份控告书。

据控告材料显示,此份唐价认定【2023】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正文内容,论述模糊,基础材料、认定过程均没有体现。另外,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在缺少最基本的市场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以缺少关联性的迁安市铁矿石价格,配合侦查机关,作出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唐价认定【2023】53号《关于袁东涉嫌非法采矿案盗采铁矿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为此,2024年2月9日律师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向遵化法院申请调取:1.“二、价格认定依据”项下,“(二)提出协助方提供的资料”中的“3、其他相关资料”。2.“二、价格认定依据”项下,“(三)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两部分,“1、市场调查资料”和“2、其他相关规定等资料”。

2024年3月4日,唐山公安局古冶分局向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通知“调取唐价认定【2023】53号《关于袁东涉嫌非法采矿案盗采铁矿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依据的全部基础材料”。3月5日,调取的“全部基础材料”被送至遵化法院。通过律师整理发现上述“全部基础材料”中,仅有《测算说明》《测算工作明细表》以及《迁安五家铁矿石算术平均法测算单价》共三份实体性材料,并且均为测算材料。

据调取的材料却显示,这一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所载明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依据”中,由“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中第1项就是“市场调查资料”。然而,调取的材料却显示,这一份《结论书》没有任何市场调查资料,其根本无法证明测算材料的数据来源是否存在、更遑论是否客观、充分、真实。如此形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完全可以称之为虚假鉴定。

控告书指出,价格认定人员对收集资料的全面审查义务,不仅要求通过内部审核、集体审议等方式,更强调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也没有遵守这些明确的规定。仅仅是为配合公安机关,完全放弃“客观、公正”的法定职责,严重毁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控告书还显示,《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之选择以迁安市价格认定本案涉案矿石价格,实则是唐山市公安局的选择。唐山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日致唐山市发改委的《关于袁东涉嫌非法采矿案件物价鉴定的函》中载明:“经古冶公安分局与古冶区发改局沟通,古冶区发改局称没有铁矿石作价经验,建议委托其他单位作价。通过我单位与唐山市检察院、遵化市检察院与迁安市发改局协调,迁安市发改局表示可以对铁矿石价格进行价格认证,但需要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迁安市发改局办理。”

律师表示,客观、公正是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却根本不考虑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法律要求,不仅仅无法客观反映涉案矿石的价格,无法作为定案根据,而且还将被用于决定他人命运的刑事诉讼中充当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帮凶。这份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刑事诉讼中严重地侵害了多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亦损害了政府部门出具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粱峻华作为唐山市发改委分管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郭彤、雷坤作为此案价格认定小组的直接责任人员,已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