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设立禁止性规定,既是为了保护市民安全,也为了防止不专业的挖掘行为,造成文物的损毁和灭失。
文 | 柳宇霆
前有雪山挖虫草、戈壁捡玉石,后有河滩“挖宝”?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江西赣州因为持续干旱导致当地章水、赣江水位下降,河滩裸露,数百名市民到河滩上“寻宝”。网传视频显示,甚至有人带上了金属探测器进场“挖宝”。对此,赣州市文物部门发布通告,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对于部分在河滩“挖宝”的人来说,可能觉得河流、滩涂不像田地、山林等,有个明确的“主人”,辛辛苦苦“挖”到的宝贝,便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但问题是,河流、滩涂实际上“名花有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翻看《民法典》,也规定了矿藏、水流等属于国家所有,排除了河流、滩涂的“无主物”身份。
至于河流、滩涂之中埋藏的矿藏、文物,也理所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不能由个人擅自挖掘,甚至据为己有。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文物保护法》中,更直接划出红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回到赣州的河流、河滩“挖宝”现场看,不管谁发现了埋藏的文物,无论有关文物如何贵重,他们的身份都只是“发现者”而已,最终的“所有者”还是国家,也只有国家。
坦诚而言,在集体“挖宝”的数百人中,或许并不都指望挖到真正的文物,也有不少人只是“带着孩子体验稀奇”,有的则是“带着挖宝工具在现场摆拍”玩直播。但千万不要以为,这样的“凑热闹”就无关紧要了,凡是擅自挖掘都在法律禁止之列。根据《文物保护法》,“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实际上,法律设立禁止性规定,既是为了保护市民安全,也为了防止不专业的挖掘行为,造成文物的损毁和灭失。
须知道,考古是一项极严肃的专业工作。一点疏忽大意,就可能给文物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据早期发掘兵马俑的考古学家们介绍,刚刚出土的彩绘兵马俑,表面还有一些残留彩绘的痕迹,颜料之下的漆层暴露在空气中仅十五秒就会卷曲,很快便会剥落。可见,文物的脆弱与诸多特性,是普通人无法认识到的,业余行为难免磕碰。
历史沉淀在文物之上,一件文物被破坏了,也就意味着一段历史从世间消失了。从报道情况看,赣州当地浮桥附近本来就有古城墙,当地文物部门在河道考察时,在一处古码头发现多件清代石柱、石碑,上边刻有“赣南道东关”字样,“对研究赣州历史文化意义重大”。由此来看,有关部门发布紧急通告,既是依法保护文物,也是为了延续和保护历史的记忆。
保护文物,重在加强执法,贵在强化保护意识。
从之前一些地方盗掘古墓葬肆虐,到若干开发商建设房屋过程中毁坏遗迹、不报告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再到如今的数百人河滩“挖宝”,无不凸显出部分公众文物保护和法治意识的淡薄。有关部门不妨借这次机会,多做一些文物保护科普,强调保护文物的必要性,让文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刘昀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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