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项涉及到很多人的新政策出台,很多城里人因此可能将失去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国办曾于1999年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国土部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没有确权登记,意味着这些城里人可能将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过,要注意的是,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具体来看,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此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