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京建发〔2024〕50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坚决防范遏制住宅装修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装修登记申请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签订装修服务协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附件1),重点强调不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能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
二、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装修巡视检查,每个装修周期不少于两次入户检查,并做好记录,填写《住宅物业项目装修安全巡查表》(附件2)。各物业管理单位要提醒装修人、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重点加强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的规范管理,以及对装修人、装修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检查与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因装修造成共用部分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装修活动的现场巡查检查,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责任,发现装修人存在装修禁止行为的,应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社区或属地住建(房管)部门。
三、强化正面宣传引导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引导市民树立文明装修理念,提高房屋安全使用意识。物业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等多种宣传形式,提醒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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