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撸猫”“遛狗”已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购买宠物使得成为“铲屎官”更加方便快捷,但也带来不少“糟心事儿”。比如线上打着“高端猫舍”“纯种犬舍”旗号的商家店铺比比皆是,实际却是鱼龙混杂,售卖病宠、“偷梁换柱”的不在少数。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案件中消费者线上挑选了一只“纯黑色德文”公猫,收货时却发现“货不对板”。网购宠物发生纠纷,消费者要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王某在社交平台浏览到某宠物店发布的宠物猫销售信息,并在咨询后添加了经营者马某的微信号。二人通过微信沟通购猫事宜,卖家马某发送了不少宠物猫的照片和视频给王某。经过挑选和谈价,王某最终选定了一只“纯黑色德文猫”,并确定以近8000元价格购买。马某承诺猫性别为雄性,双方还就宠物猫的健康状况、疫苗证明、附带发货视频、全国包邮等事项进行了确认。
然而马某并未按照约定发送发货视频,也没有提供检疫证明,王某还另行支付了120元的托运费。且王某收货后发现,宠物猫为雌性,体型、品相也与马某视频展示的大相径庭。王某联系马某要求退货或采取补救措施,但马某均不理睬。无奈之下,王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赔偿托运费、饲养费以及支付购猫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宠物店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做到合法、诚信经营。某宠物店未按照约定向王某交付雄性宠物猫,未提供宠物猫的检疫合格证,且在沟通挑选宠物猫时未向王某提供真实的视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欺诈,王某有权要求某宠物店退还购买宠物猫的款项8000余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王某主张某宠物店向其赔偿三倍支付价款240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宠物店承诺全国包邮,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赔偿托运费120元予以支持。此外,因王某收货后积极与某宠物店提出异议并寻求解决,某宠物店怠于沟通解决,王某饲养宠物猫至今,势必产生饲养费用,某宠物店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饲养费用无法精确核算,法院酌定饲养费用为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宠物店向王某退还货款8000余元、赔偿托运费120元、饲养费4000元并支付赔偿款24000余元;相应的,王某应当将其所购买的宠物猫退还给某宠物店。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京小槌说法
一、什么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
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宠物猫时给消费者提供虚假的视频,对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在消费者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后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性别的宠物猫,且在消费者发现问题积极沟通后拒不解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故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二、消费者遇到欺诈怎么办?
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王某有权向某宠物店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京小槌提示
网购宠物相较于实体店购买,购买风险较高。如果通过网络购买,在此提示:
消费者一方面要选择口碑良好的商家和平台。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且交易通过正规网络平台进行,购买时对宠物的品种、健康状态、运输提货费用等进行明确约定,并要求商家提供经营资质、宠物检疫证明等材料。另一方面,应注意保存交易证据。对网购宠物交易相关的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妥善保存,短期内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商家,保存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权益。
同时,商家在出售活体宠物时,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整治不良商家,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西城法院
编辑:王新棠 刘宇航
审核:张磊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流程编辑: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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