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与品牌提升支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与品牌提升支持办法》的通知
2025年01月03日 16:29 京报网_北京日报官方网站

各有关单位

《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与品牌提升支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18日

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与品牌提升支持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门头沟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与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旨在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活动,打造一批高质量知识产权,加快培育新一批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门头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依申请奖补结合的方式进行支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为保障本办法顺利实施,门头沟区建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经信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的知识产权类型仅限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方面。

第六条申请本办法支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门头沟区依法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主体;

(二)为门头沟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申报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申报人。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门头沟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打造高质量知识产权

(一)对所拥有商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对成功获批国家地理标志的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三)对首次在国外获得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主体,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专利奖评选,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每项金奖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每项银奖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每项优秀奖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权人,每项金奖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每项银奖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每项优秀奖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每项特等奖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每项一等奖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每项二等奖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每项三等奖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同一主体同一专利当年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照“就高支持”的原则;已获得本办法支持的获奖专利后续获得支持金额更高的奖项按照“支持一次补足差额”的原则执行本政策。

(五)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等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对通过上述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且该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于人工智能、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重点产业企业,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六)鼓励为人工智能、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重点产业各类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指导,重点宣讲专利预审、专利优先审查等方面内容,提升门头沟区重点产业各类主体的专利审批质效;鼓励人工智能、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重点产业所属企业联合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八条  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一对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导,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获得融资支持,相关支持政策按照《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执行。

(二)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区域内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且未就知识产权融资履约发生违约行为的主体,在还款完毕后,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且累计受支持次数不超过3次。

(三)鼓励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并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产业专利信息分析、高质量专利培育、专利挖掘与布局、专利池共建、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

第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企业海外维权。对通过法律手段在境外维护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取得胜诉的以及仲裁成功的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人工智能、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产业及文旅产业所属企业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对通过法律手段在国内维权胜诉的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主体,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价值专利培育、产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成立产业联盟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总部。对本区知识产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每年的支持名单和支持金额由联席会议确定。

(二)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并完成年度考核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中关村)审查员实践基地分基地(站点)”并开展了相应工作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支持。

(三)支持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优秀工作站称号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单项服务之星、获评市级以上优秀服务案例以及增加知识产权类公共服务资质的主体,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每个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并开展了相应工作的各类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2万元的支持。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不可享受本条内多个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推进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

(一)对于在门头沟区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首次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以及取得知识产权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该人才所在单位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二)重点针对人工智能、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产业所属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务需求开展个性化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对企业研发项目负责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以及企业家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开展知识产权实务培训课程。

(三)鼓励区域内各类人才参加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经济师类(知识产权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人工智能、心血管领域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产业所属企业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度获得的总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通知。

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将初审名单及申报事项情况发至区属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将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复审,复审通过后形成复审名单。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将复审名单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联席会议重审,并作出重审结论。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将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拟支持名单、事项及金额报请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支持资金拨付前,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取消支持资格,不予拨付资金:

(一)申报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区行政区域;

(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实内容的;

(三)申报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失信信息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知识产权提升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具体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支持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开展支持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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