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结束的8月里,有两家保险代理公司被注销!
2024年8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79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依法注销四川中传翔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上述机构应立即停止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妥善安排客户服务等后续事宜;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2024年8月28日,深圳拓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吊销保险中介许可证;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被终身禁业。
截至目前,今年已有1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被注销或者吊销。具体如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七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退出保险代理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二)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终止其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圈中人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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