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其中多项条款与保险行业直接相关。

● 政策要点
一、明确接受保险作为保证金形式
《办法》第十三条原文规定:“招标人应当接受现金或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
同时明确,“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
二、投标环节的保险应用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实质性内容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不得增加招标人的风险。 ”
● 几点观察
此次《办法》明确将“保险”列为与现金、保函并列的法定保证金非现金形式之一,且规定招标人“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这意味着在河北交通建设领域,工程保证保险作为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的合规选项地位得到明确,为保险公司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提供了制度依据。
《办法》同时“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释放了政策引导信号。但第二十七条也提出了实质性门槛——保险条款需与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对标,且不得增加招标人风险。保险公司在出具相关产品时,需确保条款设计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避免因内容不符导致投标被否决。
随着电子保函的推广,保险公司在交通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业务,将面临从线下纸质出单向线上化、标准化服务转型的新要求。
文章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圈中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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