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设立分公司,税务和社保如何缴纳?

异地设立分公司,税务和社保如何缴纳?
2024年05月08日 18:21 财税闲谈

问:总公司在上海,想在外地设立一家分公司,在外地招聘员工,但只给上海的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吗?

答:如果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本身并没有销售收入,只是有各类费用支出和员工,那么税务和会计方面:

1、增值税:由于没有经营收入,不用开发票,但增值税要零申报。

2、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开展经营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时,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在总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专门申报了。

3、账务处理:由于不开展经营业务,会计核算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统一在总公司做账。

4、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开展经营业务,但是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因此个税需要在分公司申报,这样做到工资、社保、个税一致。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公司本身有业务收入,那么增值税则是一个独立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实行分摊缴纳。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摊原则及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实际操作中,该企业会根据这个比例来计算出各个分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由总公司汇总后向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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