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电商税收政策本身一直没变,但对互联网平台的电商及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一直是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税收征管力度和举措,不会影响到名义税负,但会直接影响实际税负
当前经济发展,急需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促进各类消费和投资,这个背景下,出台相关政策时更应慎重考虑对经济和社会的潜在影响,不宜过激过猛。
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比较核心的是两点:
一是强制信息报送。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二是税局机关的检查权。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有了这两个利器,税务机关今后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方面,无疑是更加有力。这些年来,“金税”工程建设,尤其是金税四期的上线,极大提升了税务机关了征管效率和征管能力。
对《规定》的意义和实现目标来说,笔者完全认同,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维护税收秩序,这是每一个国家、每个公民都应当的。
但目标如何实现、采用什么具体手段、实现的成本和收益等,则在制定政策时需要斟酌和度量的。政策出台,具有经济后果性,不能仅仅考虑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还需考虑对社会各方面的可能影响。
立法层面,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前些年,对教培行业的相关政策,直接导致整个行业受到严重打击。
举个例子,为了防范治安风险和打击犯罪,是否应该强制住宿业酒店配备人脸识别设备,对每个入住者进行人脸识别并将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从公安机关来说,最好能这样。但这样做,所有酒店的经营成本会增加,酒店需要购买相关设备,并在入住环节要进行相应操作,人力成本也会增加。 这些成本费用,不管是谁承担,肯定是增加了社会成本。另外,一些国内国外顾客担心隐私问题,也有可能会选择放弃来旅游或住店。前些年很多地方住宿都强制要做人脸识别,现在不少地方则已经取消这个举措。
回到互联网税收征管话题,这些年,互联网平台的电商和从业人员(主播等),偷逃税款现象确实大量存在,税务机关也一直在打击相关税务违法行为。如果能更方便获取更多信息,以及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检查权,那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无疑是好事。
那么,《规定》是否会增加税负?名义税负肯定是不会增加的,因为名义税负由名义收入、名义税率决定的,实际税负则除了名义税率之外,和税收征管力度、征管手段有很大关系,《规定》的出台,对完全守法者,税负不会增加;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者,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所以,总体来说,《规定》并不改变名义税负,但实际税负肯定会增加,这也是不少电商企业及从业人员所担心的。当然,媒体报道中也特别强调了:“税务部门不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过往纳税情况开展集中性检查和税款追缴。”。
实际税负增加,对税收收入、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等方面肯定也会有相应影响。
另外,《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报送要求,肯定会一定程度增加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意义及影响重大,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和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正因为如此,更应慎重,需全局考虑、稳步推进。
一、综合考虑维护税务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从长计议。当前,经济发展需要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促进各类消费和投资。互联网平台以及平台上的经营者,更是以民营经济为主。对企业来说,也需要降本增效,增加互联网平台的报送义务,对平台来说,无疑会增加一定程度的负担。另外,实际税负增加,也会影响到企业经营及投资决策。这些影响,还需认真评估,并听取多方意见。政策过急过猛,或实施时机不当,对经济造成冲击,这方面是有过不少教训的。因此,在目前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基础上,建议后续再更广泛地进行多轮征求意见及研讨,从而能多方面综合考虑和平衡,也有利于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互联网平台的统一信息报送机制,不仅仅局限于涉税信息。规定里也提到信息共享和协同的问题,考虑到互联网平台要对接各个主管部门,每个部门都要进行信息报送,国家可以考虑统一的信息报送接口,各个部门可以提出报送要求,通过统一接口接受数据,各个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从这个统一系统里,提取自己所需信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三、政策法规制定,可以让更高、更广、更独立的相关部门更多进行参与。目前《规定》主要是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起草说明》里提到:“下步拟提请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的制定是要经过一系列程序。这个过程中,最好能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人大代表来牵头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本身就是某一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力,如果来牵头组织互联网平台或专业人士来提意见及建议,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
立法本身是需要全局考虑,平衡各方面目标,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的。比如,事关人口的相关政策,如果是由计划生育归口部门来牵头制定,可能未必合理。如果由更独立的部门来主导,则有利于政策制定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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