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贿”并不是法律用语,而是指贿赂犯罪中,中间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过程中,向行贿人报“高价”,自己将中间“差价”据为己有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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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截贿”属于诈骗还是介绍贿赂?
1、从犯罪构成看,“截贿”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由此看来“截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从两个行为的关系看,介绍贿赂、“截贿”是独立的行为。
介绍贿赂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种:行为人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
第二种:行为人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
无论哪种情形,介绍贿赂罪并不能包含中间人的“截贿”行为。目前也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将“截贿”行为作为介绍贿赂罪从重处罚情节。
3、从法律效果看,若仅认定介绍贿赂罪一罪,量刑偏轻,刑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
贿赂型犯罪的量刑相较诈骗罪较轻。
从实际情况看,中间人利用转送贿赂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与单一的介绍贿赂罪相比,其主观恶性程度更高,如果在定罪量刑上如不加以体现,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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