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数据“概括授权”模式应该叫停

个人金融数据“概括授权”模式应该叫停
2019年10月21日 08:08 四维金融

在智能经济时代,信息和数据类似工业时代的石油和煤炭,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如何保护信息所有者权益,建立智能经济时代合乎公平人道的商业伦理,是摆在当下每个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的重要课题。

互联网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普遍运用,消费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用数据被滥用的情况最近几年非常普遍,这种情况持续存在下去,不仅仅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遭到破坏,消费金融和征信行业建设也会走向它的反面。

监管层显然已经看到了这个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近期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比如对于信息采集和运用中严重违法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制裁,对某些大数据风控公司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等,在整个行业形成震动。

根据部分媒体的报道,央行已经开始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其中一些关键性的规定已经被市场知晓,比如,有这样一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从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获取个人金融信息。”

还有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概括授权”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对收集、处理、使用和对外提供其个人金融信息的同意。”

这两条规定在业内争论很大,比如第一条规定意味着,今后征信业务职能是经过监管机构授权的,或者是持牌的机构,而目前国内个人征信活动具有牌照的只有一家百行征信,这意味着待到《办法》正式出台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对提供业务数据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摸排。对于不能保证数据来源合法的数据供应商,要停止合作。日前,已经有银行停止了与部分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的合作,这对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大数据公司等都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考验。

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求得最大公约数,如果选择非持牌的大数据风控机构,数据风控行业发展会更加快速高效,但带来的可能就是目前对于个人数据的违规经营买卖,个人权益普遍被侵害,如果采用持牌机构,则可能由于高门槛引发垄断,从而形成低效率,行业发展迟缓,并进而影响到征信行业发展的滞后。

再比如近几年互联网领域盛行的“概括授权”个人信用数据的情况非常普遍,大量掠夺个人信用数据,并粗暴践踏个人权利,漠视商业伦理。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不可能意识到个人信用数据提供给某个机构会被商业化,做成数据模型,无限次出售或者使用。

尽管在跟互联网企业的交易中,他披露信息的同时得到了服务或者商品,但许多互联网商家在对话框中提醒,如果不提供个人信用数据,则不能享用相应的服务或者商品,这就是所谓的在安全和利益之间衡量,因为只有这一个选项,大多数用户被迫选择了利益,这种概括授权方式,本质上是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此,央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的意见笔者觉得有一定道理。他说,"《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授权,特定用途特定授权,假如我是征信机构,我现在有很多信息,你们在座都是我的客户,我一个朋友做生意我把你们信息提供给他,他可以给你们提供产品,这样行不行?不行。"征信机构要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益方面出发,所有信息使用应该授权,应该特定用途,特定授权,不能一次授权反复使用、多次使用、无限使用。

而事实上,目前互联网上个人信息的授权方式,均是这种不负责任的“概括授权”,这种模式看似高效,但事实上是利用了互联网的便捷性,绝大多数客户的本意是特定用途,一次使用,但是互联网机构则利用信息不对称性,悄悄的无限次使用或者出售,这种行为严重侵害网民权益。

市场化商业化并非万能,市场化商业化突破一定边际之后,就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比如许多东西是不能商品化的,比如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法理上并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消费者在一家商业机构消费或者接受了服务,然后这个商业机构采集采集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行为数据甚至金融数据,不仅仅可以为今后自己的商业经营提供基础,而且还可以无限次数的做交易,成为盈利的来源,这种模式不论如何听起来是一个不正常的交易,是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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