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四大问题 海保人寿等19家险企被点名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四大问题 海保人寿等19家险企被点名
2020年01月19日 09:08 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龚紫君 记者 姜鑫 银保监会再度对人身险产品问题出手。近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在本次通报中,19家人身险企因涉及产品设计、条款以及费率等方面的问题被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点名批评。从公司体量来看,大中小型险企均有涉及,具体包括英大泰和、和谐健康、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信美相互、招商仁和、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德华安顾、太平洋人寿、平安健康、太平养老、海保人寿等。其中,海保人寿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被单独点名。

《通报》显示,本次产品核查主要涉及四类问题。在产品设计方面,主要存在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产品保障功能弱化的问题。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该产品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主要存在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条款表述不清晰和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三个问题。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的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信美相互、招商仁和某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第三类问题是在产品费率厘定上,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除上述三类问题,产品还存在着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和备案材料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另外,海保人寿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被单独点名。

经查,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海保人寿通过易康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平台销售好生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存在两项问题:一是除根据地区、职业等因素进行费率浮动外,还参考了客户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没有完全按照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对费率浮动进行管理;二是与易康吉经纪约定的佣金费用率大幅高出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水平。

基于上述问题,银保监会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明确提醒各保险公司需关注四大问题:一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二是含有保险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三是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部分公司在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四是产品备案材料中的总精算师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中,关于原保监会的相关表述应按机构改革后最新名称进行调整。

此外银保监会强调,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产品开发的规范管理,严格对照历次通报内容进行自查,加强对产品条款制定、费率厘定等工作审核把关,确保产品依法合规。

对于下一步工作,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另外,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通报内容进行行业诋毁,不得将通报内容作为营销炒作、不正当竞争工具。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银保监会将严肃追究相关公司和信息传播人员责任。

据统计,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通报了共计60家人身险公司的产品问题,其中,5家公司被通报4次,8家公司被通报3次,17家公司被通报2次,30家公司被通报1次。值得注意的是,人身险产品设计、材料报送、条款表述等问题是银保监会集中通报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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