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二审:不能证明存在虐待,维持原判

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二审:不能证明存在虐待,维持原判
2024年05月16日 15:37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日前有了新进展。此前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向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环保组织认为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训练和表演,涉嫌虐待野生动物。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一审查明野象谷景区经批准获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其用于展演的亚洲象并非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此外,是否构成虐待野生动物,应考虑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从行为的实施方式、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该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故意虐待亚洲象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亚洲象展演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5月16日,原告代理律师曾祥斌告诉新京报记者,代理律师们将对二审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分析,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新京报此前报道,这是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该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认为,动物表演、动物训练、近距离接触等行为属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同时也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野象谷景区长期从事上述行为危害濒危野生动物,损害自然生态系统,其应对虐待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多样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诉请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

被告野象谷景区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野象谷的大象数量逐年上升的事实佐证了其观点。被告取得动物展演的营业许可,也具备驯养动物的行政审批。被告并没有虐待大象,也没有对该物种造成不利影响,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本案中,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大象展演及驯养过程中存在虐待或者侵害动物权益的事实;另一方面,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据此,法院认为,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未破坏生态,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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