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又出多项新政,民政部等22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农村养老又出多项新政,民政部等22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2024年06月17日 21:58 新京报

近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农业农村部、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了总体性、系统性部署。

这份指导意见针对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形势,提出到2025年,农民养老服务实现的工作目标——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

同时,这份指导意见还对县、乡镇和村等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推进医养结合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支持举措,可谓是新政策集中释放。

看点1

将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

按照这份指导意见,到2025年,我国将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0%等目标。

意见分别对县、乡镇(街道)和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提出了具体举措。

对于县一级机构,意见提出,支持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失能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对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意见提出,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转型,建设成为具有协调指导、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转介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对于村一级的养老服务点,意见也给出了详细的支持举措。如将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建立政府扶持引导、村集体组织建设、老年人自愿入住相互帮扶、社会广泛支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服务管理,广泛开展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学习交流等互助帮扶活动。

此外,农村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依托有条件的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开展助餐服务。结合村容村貌提升,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看点2

做实乡镇医疗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

对于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质量水平,意见提出安全监管、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的要求,要强化农村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养老服务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提升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意见明确,做实乡镇医疗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建立就医绿色通道。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实施基层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重点提升乡村医生对主要慢性病的健康管理能力。

意见还提出,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资金可将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支持范围。加强迁入地特别是大中型集中安置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护理员等人才在安置点就业。

看点3

村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激发村集体和村民发展养老服务的“内生动力”,是此次意见提出的一方面重要政策内容。

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村民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帮助提升消防、建筑、食品等安全水平。鼓励农村家庭照护者积极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支持其更好照顾老年人。鼓励成立以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农村养老互助服务队,其中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意见又提出,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优先提供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招聘村民开展探访助老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招聘服务。

看点4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对于农村养老服务,意见专门提出了从规划、财政等方面的一系列支持保障措施。

如在财政方面,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

加强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优先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大学学习点等农村养老服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盘活供销合作社闲置低效资产,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此外,意见还提到了“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如要求,面向农村留守、高龄、失能、重残等老年人群体,建立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保留必要线下服务方式和亲友代办渠道,加强公共服务适老化建设。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

■ 解读

“老年农民工返乡现象比较突出,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形势更紧迫”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了总体性、系统性部署,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政策引导,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为什么今年要出台这样一份指导意见?

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多、速度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国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

从全国看,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重为23.81%,比城镇高出7.99个百分点。根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在年龄结构、空巢率、健康状况等指标均较城镇更加严峻,在经济收入水平和养老服务费用承受能力等方面均与城镇差距较大,许多地方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老年农民工返乡现象比较突出,城乡老龄化差距正在不断拉大,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形势更紧迫。

据介绍,“十四五”以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重点支持农村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改造,提升护理能力。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各地改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失能照护设备配置。目前,全国农村敬老院共1.6万个,床位168.1万张。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约14.5万个,逐步形成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这位负责人表示。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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