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老人起诉对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获支持

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老人起诉对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获支持
2024年08月27日 16:28 新京报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赠与纠纷案件。该案中,北京的马女士和老伴再婚后,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给了继子小赵。房子过户几年后,马女士因病卧床不起,小赵和妻子却经常不接马女士的电话,还带走了她的个人证件,让马女士连看病都成了困难。无奈之下,马女士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让小赵归还房子。

老人赠与继子房产后,对方怠于赡养遂起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马女士和老伴赵先生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先生和前妻的孩子小赵已经成年,马女士虽然没能和赵先生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的子女,但也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马女士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马女士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个珍贵的“礼物”。

几年后赵先生去世,独居的马女士也因严重的心脏病卧床不起,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小赵和妻子照顾了马女士一段时间后,开始不接马女士的电话,只是每周一给马女士送三盒饭菜维持生活,让行动困难的马女士自己加热了吃。小赵还拒不归还马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上病,气愤的马女士只好报警,最终是警察和居委会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

2022年10月,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让小赵把房子还给她。小赵认为,马女士和自己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自己对马女士也没有赡养义务,况且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女士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女士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马女士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马女士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女士名下。

小赵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将自己的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主要照顾过马女士,还为马女士长期保管个人证件、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女士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女士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女士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小赵至少应该照顾好马女士的日常起居,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因此马女士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赠与关系双方不存在血缘关系时,法院应综合实际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慧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女士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女士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用判决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

房产属于家庭内部的一项重要财产,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属于人们生活中的重大决策。一些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晚辈,这类行为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老人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尤其是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对老人尽到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有品质、有尊严,这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赓续。

专家:全面营造老年人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针对此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选择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目的是希望子女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促进家庭和家族的幸福与和睦。作为晚辈,应当对老人知恩尽孝、“衔食而反哺”,实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代际传递。

本案凸显了司法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对老人晚年生活质量的有效关照,将孝亲敬老的伦理道德观念深度融入了裁判说理,有助于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发展,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全面营造老年人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不仅契合了当下社会需要,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是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发展的晴雨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帮助每一个老年人过上有质量、有尊严的幸福晚年生活,就是帮助未来的我们自己。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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